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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粮油供应

第三节 粮油供应



职工需用的粮油按农场所定的标准供应。重体力劳动者(包括煤矿工人、伐木工人、锻工、
翻砂工等)定量为每月50斤,农业,农机,畜牧和工副业工人每月45斤,一般劳动力为42斤,
体育教师38斤,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及中学生36斤,家属30斤。儿童供应标准最低为9 斤按其
年龄增长递增。豆油每人每月为半斤,农忙季节和重要节日所在月份每人为1斤。

粮油供应地点,场部地区设有粮店两处。场部有食堂的单位由食堂统一领回单位发放。各
基层生产单位由单位运回发放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