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庭
第二节 法庭
1977年初,经黑龙江省人民法院批准,建立宝泉岭人民法庭,从此,农场有了自己的审判
机关。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业务归法院领导,行政归农场领导。
建立法庭的任务是审理农场内部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1977年以前,农场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保卫科、派出所,
公安分局代管,送交鹤岗市人民法院、萝北县人民法院、兵团二师军事法院审理。1953—
1957年,由鹤岗市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1957年6月—1958年10月,由萝北县人民法院管辖和
审理;1958年11月—1964年12月,由鹤岗市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1965年1月—1968年,由萝
北县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1969—1976年12月,由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二师军事法院
管辖和审理;1977—1983年,由萝北县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
建庭,由现役军人王玉仁为庭长,当年转业后离开法庭;1980年吕庆璞任副庭长,同年6
月调出;1981年芦仕仁任副庭长,1983年1月调出;1983年林腾山任法庭庭长,由于人事变动
未到职;1983 年底何友生任庭长,1904年调出;1984年8月王俊武任庭长。从建庭到1985年,
法庭工作人员一直没有配齐。1985年庭长王俊武,审判员夏武志,助审员李鹤龙、徐来滨,助
审员兼法警刘焕生。
建庭后,法庭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共审理各种民事案件150 起。其中:离婚案件114起,
经调解和好的有35起。赔偿案件13起,债务案件16起,其它案件7起,同时调解处理了大量简
易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978年起,法庭对农场建场以来的刑事案件,特别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刑事案件进行
全面复查,纠正冤假错案40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