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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土地固定与规模经营

第七节 土地固定与规模经营



  


  在1997年的承包中,承包户承包面积在30公顷以上的规模型家庭农场占总承包户的 41%,
种植水稻8公顷以上的占水稻总面积的72%。家庭农场初步达到了规模经营。1997年底,农场根
据一年规模经营承包的实际情况,印发了《宝泉岭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章程实施细则(试行)》,
在细则中对家庭农场承包的形式、条件、责任及设立的程序、权利、义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种植业家庭农场可固定地号经营旱田30~50公顷以上,水田10公顷以上,十年不变。家庭农场
固定承包土地以外的耕地可以由生产队安排经营承包户种植。对不具备家庭农场条件的称为一
般承包户,生产队发包土地时应按“先家庭农场,后一般承包户”的原则,家庭农场优先获得
农场在科学技术、良种推广、设备更新、资金扶持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经过职工申请,生产队
审查,农场审批后,发放家庭农场证书,当年办理38户职工家庭农场证书,长期固定地号承包
土地。2000年,农场推行大户承包经营生产队全部耕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解决了土地固定
与规模经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