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二节 风险抵押金制度
从1988年起,农场就在工副业单位开始推行风险抵押金制度。考虑到当时企业经营水平和
个人收入状况,全场采取了大体相一致的风险金标准,即厂级2 000元,副厂级1 000元,管理
人员300~500元,工人100元。
通过几年的运行,1994年工商运建服企业交纳全员抵押金共计 302万元。同时,农场机关
及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也全面实行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并且提高了金额;农场场长、书记
6 000元,副场级领导 5 000元,农场机关科长4 000元,副科长3 000元,科员1 500元。企业
主管领导4 000元,在岗工人300元,其余职工干部和管理人员由企业根据相应比例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