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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四节 全员劳动合同制



  

  自1985年起,农场对招收的新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其全称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
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均与农场法人代表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
与义务。

  从1988年起,农场对企业内部用工由过去的统招统分,改为由用工单位根据需要,在遵守
农场制定的招工条件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招工名额。1995年,农场对企业职工试行全员劳动合
同制,变国家用工为企业用工。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招工与国家
统配人员身分界限,统一实行“企业职工制度”,只有岗位区分,没有身份差别,在政治上经
济上享有同等权益。全场职工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