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食管理
第二节 粮食管理
一、粮食管理制度
(一)粮权归农场
粮食处理权归农场,任何单位,个人只有生产权,没有处理权;粮食科在场长领导下负责
全场粮食的行政管理,行使粮食市场管理和稽查权;实行粮食统一处理,统一上交、统一供应、
统一结算的制度。
(二)粮食管理责任制
加强粮食管理的领导,从1986年麦收开始,分管各片生产的场级领导同时抓粮食管理,生
产队书记分管场院、收获晒场上交粮食与农场上交粮工作有机结合在一起。从1987年开始农场
成立粮食管理领导小组,生产队,粮油加工厂,以及粮食处理中心设粮食管理小组。
农场粮食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场长
副组长:农场有关副场长
成员:农场有关科室负责人、粮食科、计财科、农业科、农机科、交通科、公安局、武装
部、交警队。
基层粮食管理小组
生产队以书记为组长,会计、统计、晒场主任、保化员等参加组成粮食管理小组。
二、安全检查制度
1、麦收、秋收前对晒场准备工作,仓储设施、 粮食机械、电器设备、上苫下垫物资、防
火防盗、卫生等事项检查。
2、粮食进场后质量情况的普查,安排粮食流向、包装、运输,三留根据指标情况。
3、粮食年度结束,粮食上交出口数字核实、调进、调出库存情况。安全储存。
4、晒场管理中储存、加工、销售单位自查,温度,水分常规检查工作。
三、粮食稽查 粮油检查站
省粮食局、省农垦总局,黑政发[1989]58号、黑政发[1989]18号、[1989]138号 “对垦区
粮食定购包干一定两年层层实行责任制”。国营农场总局和各国营农场管理局(处)为垦区行政
管理部门,同地方地市级一样享有省赋予的粮食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国营农场粮食科为国营农
场粮食管理部门,同时又担负着粮食的经营任务,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总局、管局、农
场三级粮食管理部门,在垦区内铁路、车站、码头,派驻稽查员,在垦区场管辖内交通要道设
立粮食检查站员,负责农场的粮食稽查工作。农场根据上级指示,1989年 7月成立粮食稽查队、
管局统一着公安服装、省政府统一发稽查证、粮食稽查胸章。农场配粮食稽查车,在科研站场
院和北山路口设立粮油检查站,在当时为稳定粮食市场,杜绝外来人员到生产队抢购粮食防止
粮食外流,保障完成上交出口任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统一印制粮食台账 严格粮食票据管理
1、废止1989年前的粮食托运单,全场统一编号, 加盖农场粮食运输印章。统一刻制全场
晒场主任、保化员业务印章。
2、统一使用 《田间运粮单》、《粮食入库磅码单》、《粮食销售凭证》、《原粮验收单》、
《原始粮食台账》。
3、票证装订保存。要求粮食生产、收购接收单位业务人员, 必须认真执行政策,熟练业
务,严格遵守制度,粮食年度终了做好票证装订,严防丢失,以备后查。
五、粮食统计制度
粮食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完整。生产队、粮食部门,夏、秋收获季节专人收听电话。生
产队、上交、接收、入库、中转的单位,每天向农场粮食科报日进度,加工、销售、耗用、储
存单位报月报表。粮食科 3、6、9日向场长、主管副场长和管局报产、销、留核对表。各生产
队年底报产、销、上交、出口、留种、库存决算表。
六、粮食标准化管理
粮油标准是经济技术法规,是评定粮油品质优劣的准绳,是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的具体体现,
是流通环节品质指标的依据。国家根据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收购、贮存、加工、供应、出口、
调运要求,不断调整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制定方针、政策。农场同时要学习、执行、运用标
准指导粮食生产和各项专业工作,粮食科、种子加工厂、粮油厂、处理中心接收和生产车间都
设立粮食检验室,设专职检验员,晒场主任、保化员定期进行专业技术业务学习培训,每年夏、
秋粮收获前,召开以会代训会议,传达上级精神,落实农场粮食管理办法,更好的掌握、运用
标准,指导粮食生产和业务工作。
七、晒场目标管理
1、粮食统一进晒场、统一晾晒、统一处理、统一上交、统一结算, 晒场设施工具物资统
一使用。
2、种子管理专业化。 专区晾晒、专用工具、专用包装器材、专库储存、专人负责。化肥、
农药专库储存。
3、晒场要设有检验室、警卫室和冬能防寒夏能避雨的职工作业后的休息室。
4、晒场管理制度规范化,粮食处理机械化,粮食品质检验仪器化。逐步实现围墙化。
八、粮食管理奖惩条例
1、各级领导和粮食工作人员,要模范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投机倒把,
制止非法经营,保证粮食工作顺利进行。对坚持原则,粮食管理好,经济效益高的单位和个人,
农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粮食工作中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粮食政策,私自处理粮食者, 视其情节按粮款的百分之三到五十处以罚款,对
参与私自运粮的驾驶员同样处罚,并由主管部门吊销驾驶执照或取消驾驶资格。
4、粮食统一进场院统一处理, 坚决打击和制止乘田间脱谷之机匿藏粮食的盗窃行为以及
运粮车辆途中盗窃粮食的犯罪行为,一经发现除没收粮食外并按粮款的百分之百罚款,情节严
重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