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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用工制度

第二节 用工制度



  

  农场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自主决定招收职工的时间、
条件、方式、数量、选择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岗位和确定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
同。

  农场自1995年起签订全员劳动合同,打破了固定工和合同工的界限,统称全员劳动合同制
工人。

  农场自1984年起,改招合同制工人,招工办法是从职工子弟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
体健康、户粮关系均在场内,年满16周岁至25周岁未婚青年中选拔,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
1996年以后停止办理招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