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力管理 一、招工与就业
1986年以来,农场招工办法是从职工子弟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中选拔,为全民
所有制合同制工人。1996年以后停止办理招工。
历年就业人数统计表(1986~2000年)
表4-18
二、职工的调配
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农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制度和人事政策,按编制定员
和劳动计划合理调配使用劳动力,实行职工调配公开化。农场先后下达宝垦场发[1989]26号、
宝农场发[1995]5号,宝农场发[1997]10号三份文件对调配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调配原则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调配技术工人、新建、扩建的单位增人、集资入厂、夫
妻两地生活以及家庭困难,父母身边无子女的人员。
(二)调配程序
1、生产队之间的人员调动, 场部地区单位人员要求调入各农林牧生产队的,在手续完备,
结清挂账的前提下,由场劳资科每年的第一、四季度办理调转手续。
2、实行经费包干的场机关和场直各事业单位, 在不增加编制和经费的前提下,确需补充
工人,报请场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后,劳资科方可办理借调手续,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满合格
后,由单位重新打报告,上交劳资科方可办理正式调入手续。
3、场工贸(集团)公司所辖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 由工贸(集团)公司自行办理,场内其它
单位的工人申请调入场工贸(集团)公司所辖单位的,由工贸(集团)公司审核同意,报请场长办
公会审批,劳资科办理调转手续。
4、场直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 场内各农林牧生产队要求调入场直各企、事业单
位的人员,由被调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调入单位行政主管领导签章同意后上交劳资科,每年
的一、四季度报请场长办公会议研究,经批准后劳资科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5、要求调出场外的人员, 凭接收单位调函或调令经农场计财科或工贸(集团)公司计财科
审查结清账务,统筹办审查结清养老金费用后统由场劳资科办理调转手续。
6、场外申请调入场内的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两地生活三年以上的人员(验结婚证)
(2)父母身边无子女的人员(父母超过50岁或者是离退休的)。
(3)技术工人(验工人等级证书)。
上述人员年龄控制在30岁以下(验身份证)。
场外申请调入场内各单位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接收单位行政主管领导签章同意
后上交场劳资科,每年的第一、四季度报请场长办公会审批后,劳资科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7、场直企、事业单位内部有富余待岗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接受外单位调入手续。
8、凡要求调入场直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或场直企、 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调动者本
人需向场计财科或工贸公司计财科一次性交纳场固定费 2 300元,劳资科根据交款收据和调转
审批表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9、凡经批准调转的人员, 被调人需持与调出单位解除的劳动合同书和同调入单位签订的
劳动合同书到劳资科办理调转手续。
职工调入与调出情况统计表(1986~2000年)
表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