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况
第十二章 法庭
第一节 概况
1986年,宝泉岭人民法庭在编人员 4人,王俊武任法庭庭长。法庭庭长、助审员、书记员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代表人大正式履行法职任命手续。
1991年,王俊武退,徐来滨任庭长,编制5人。1996年起为4人,主要负责辖区内的民事、
经济及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负责群众的来信来访,指导调解委员会工作,维护社
会稳定,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至2000年末,宝泉岭人民法庭多次受到农场和宝泉岭农垦
法院的表彰和奖励,被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授予先进法庭等荣誉称号。2000年末,宝泉岭法
庭拥有审判及办公室300平方米,传真机一台,汽车1辆。
1986年以来,法庭配合农场开展了《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
《刑法》的宣传教育,为基层干部职工担当教员,培训骨干。
经常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活动,还利用广播电视、信息、农垦报等开展以案件讲法、
学法活动,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依法清欠方面,运用法律武器为农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
失,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宝泉岭人民法庭行政隶属于宝泉岭农场,业务归宝泉岭农垦法院管理。2000年 5月宝泉岭
人民法庭被撤销,并入宝泉岭农垦法院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