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计划生育 一、概况
1986年,农场设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各基层单位有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计划
生育协会小组。全场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2人。
二、目标管理
农场根据人员调动情况,定期调整计划生育委员会成员。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由农场场长,
党委书记亲自担任,委员由各科科长担任。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实行计划生育一票
否决权。
农场设计划生育办公室。
1986年至1989年管局计生委与农场计生委签订“计划生育指标承包合同书”。合同包括八
项指标,实现创“三无”即无早婚、无计划外、无大月份引产。农场连续四年完成计划生育合
同指标。
1990年至2000年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每年管局与农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农场与基层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年底进
行考核兑现。
三、节育措施
1986年以来,农场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三为主”方针,广泛开展宣传性科学、生殖保健、
优生优育、避孕节育、计生政策法规活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带二扎”,场
计生办为全场已婚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节育咨询服务和避孕药具,并同场妇幼保健站深入基层,
为广大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和生殖保健工作。
四、奖惩办法
依法结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育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单位审核,报场计划生育
办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86年至1994年 6月30日期间,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
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不少于五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994年7月1日至2000年 1月31日
期间,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给予相
应待遇。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983至1990年 1月31日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给予处罚。
1990年2月1日至1994年 6月30日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执行1989年12月13日黑
龙江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给予处罚。
1994年7月1日至2000年1月31日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执行1994年5月21日黑龙
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1994年7
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颁布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办法》给予处罚。
历年计划生育综合情况统计表(1986~2000年)
表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