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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志编写行文通则

文献辑要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写行文通则


1996年1月12日

新编地方志内容广泛,篇幅浩大,必须组织各方面力量分工协作,众手成书。为使体例统
一,行文规范,准确反映客观事物,确保质量,特制订此通则。黑龙江省各级各类志书均以此
行之。

一、书名、结构、标题、小序

省志名《黑龙江省志》。内设总述、大事记、各分志、附录。各分志名《黑龙江省志·XX
志》,如《黑龙江省志·石油工业志》、《黑龙江省志·金融志》。一部分志由2个或2个以上
相互关联的部分组成的(如交通志由公路、航运、民航3个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名《黑龙江
省志·XX志·XX编》(简称独立编),如《黑龙江省志·交通志·航运编》。出版印刷时,1卷
志书由2部或2部以上分志合成的,封面和书脊上要分别标出各分志的名称;一部分志由2个或2
个以上独立编组成的,封面、书脊只标示分志名称,各独立编名称在志书中反映。
市、地、县志名《XX市志》、《XX地区志》、《XX县志》。宾县县名为单字,名《宾县
志》,不写作《宾县县志》。部门志、行业志冠以行政区域名,城市区志冠以市名,如《哈尔
滨市道里区志》。
结构层次:省志分志和市、地、县志,按篇、章、节、目排列;省志分志由若干独立编合
成的,各独立编按章、节、目排列。篇章节目均以事名题。标题名称采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
不加修饰语,不宜过长。标题前冠以次第序号。目以上序号用汉字表示,如“第二篇”、“第
四章”、“第七节”;目用一、二、三、四标示,如目下还列子目、细目等,则视等级不同,
用(一)、(二)、(三)、(四),1、2、3、4,(1)、(2)、(3)、(4)标示。此外,凡序数加了括
号的,不再使用顿号,如(一)不写做(一)、。
省志分志和市、地、县志的篇、章下可设无题小序;节下一般不设。设与不设,应看行文
需要,灵活掌握。

二、图、照片、表

志书体例采用述、志、记、传、图、表、录诸体。省志分志不设大事记、人物传和附录。
分志的图、照片、表,选择要精,使用要准。其位置除书前插页外,要随正文走,和文字
内容融为一体。不要集中于篇章节后面或其他地方。图,包括行政区划图、专业分布图与示意
图等,凡绘有国界的地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地图绘制。物产、资源图
等也应使用省测绘局的底图绘制,并经省测绘局审定。
照片分为文前彩照(也可不是彩照)和文中插照。文前照片,市、地、县志与省、市志的分
志以16—20幅为宜,分志的独立编以8—10幅为宜。文前彩照选择的标准是:1.和本地、本专
业发展密切相关;2.能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反映本地、本专业的情况;3.能反映本地、本
专业各个时期的发展变化;4.人选彩照内容丰富,历史感强,既有人物,又有生产工具、设
施,生产、工作场面等等。文中插照数量不限,以增强直感,充实正文,达到图文并茂为准。
示意图和照片均不编号,但须配有简洁、准确的说明。清绘的图样和照片,不要贴在文稿
上,应单独存放,但需在文稿上贴复制件或注明位置。
志书中表的表题、表号、单位要齐全,画法要规范(可参照省志的《石油工业志》和《金
融志》)。表号的编法以篇(独立编以章)为单位,依次排列。如第一篇(章)第三个表,写为
“表1—3”,第四篇第十个表,写为“表4—10”,以此类推。表中的栏目要清,标示要全(如
“效率”中的“%”,“时间”中的“年”等),数字要准。

三、时间表述

一律采用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书以全称。如“1949年”,不写成“49年”。公元前的
世纪、年代,前面要加“公元前”字样,如“公元前2世纪”、“公元前25年”等。起止时间
连续使用,后面的世纪或年代可不加“公元”字样,如“公元前3—前2世纪”、“公元前105
—前30年”等。起止年代跨越公元前后的,则写作“公元前XX年——公元XX年”。
公元后的世纪、年代,100年以内须加“公元”字样,如“公元6年”、“公元73年”;
100年以后可不加“公元”字样,如“19世纪中叶”、“1894年”、“1982—1985年”等。
1911年清朝灭亡以前纪年,在公元纪年的后面要用括号加注朝代年号,如“1526年(明嘉
靖五年)”、“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加注朝代号时要用汉字书写。1911—1949年的纪
年,一般只用公元纪年。如内容需要,也可用括号加注民国纪年。日伪政权年号一般不标出,
如须标出时,要加“伪”字,如1944年(伪康德11年)。
公历、夏历时间互注时,一定要注意准确。如“1840年”是“清道光二十年”,但“1841
年1月1日”仍是“清道光二十年十二月九日”,而非“清道光二十一年”。换算时间可查阅《
近世中西史日对照表》(中华书局1980年版)。

四、名称

称谓一律用第三人称书写,不用“我省”、“我市”、“我县”、“我局”等第一人称。
各种名称要书写准确,前后一致。在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如全称过长,可在第
一次出现时注明已经流行,同时又不产生歧义的简称,以便后文使用。如“吉林省”、“绥化
县”,不能写作“吉林”、“绥化”,以免和“吉林市”、“绥化地区”和“绥化市”混淆。
“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政治协商会议”,注明后可以简称为“省计委”、“省
政协”。一些词难达意的简称,即使已成口语,也要改用全称,如“文革”要改为“文化大革
命”。
为了真实地反映历史面貌,对不同时期的国家、机构、职务、地名等,均以当时名称为准,
不以今称代替,如什么时候称“沙俄”(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前),什么时候称“苏俄”(俄国十
月革命后至1923年12月),什么时候称“苏联”(1923年12月以后),一定要掌握好其时间界限。
在使用古地名时,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今地名,如宁古塔(今宁安县)、卜奎(今齐齐哈尔市)。
在使用行政区划或机构名称时,要注意名称的演变。如何时称“市”,何时称“县”;何
时称“厅”,何时称“局”,何时称“总公司”,等等。
各个时期的机构官员或负责人名称,应直书其名,不冠褒贬之词,不加“同志”、“先
生”之类的称呼。为反映历史事实,必要时可加职务,如“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等。
在以事系人中出现的人物,其字、号需要交代时,可在首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以后不必
重复使用。若出现同名者,也可用注明字、号的方法加以区分。
凡外国的国家、地区、人物、党派、机构、报刊等名称,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如无新
华社的译名,须在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原名(用印刷体书写),并在上下文中保持
中文译名的一致。
志书名称的使用要注意规范化和统一性。如“清朝”,不称“满清”。1931年9月18日到
1945年9月3日称“东北沦陷时期”,不称“伪满时期”或“日伪时期”。其间所述史实如涉及
到当时所谓“满洲国”时,前面必须加“伪”字。加“伪”字后,不再加用引号。并且在首次
出现时注明后,以下可简称为“伪满”。1945年9月3日以后至1949年10月1日称“解放战争时
期”。1949年10月1日以后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并在首次出现时注明后可简称为
“建国后”。
现黑龙江省行政区划范围,1954年8月前称“黑龙江地区”;1954年8月后称“黑龙江省”。
当记述1954年8月前某些省份时,可以使用当时的名称,如“合江省”、“松江省”等。
现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行政区划范围,民国初期和1954年后称“东三省”或东北地
区;其他时期只能称“东北地区”。

五、数字

数字使用要准确,上下文、正文与表之间的数字关系不能互相矛盾。
数字的书写,总的原则是:凡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
字。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公元前8世纪,20世纪80年
代,公元前209年,公元86年,1931年9月18日,4时20分,5时3刻,下午4点;屈原(约公元前3
40—前278年),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年),鲁迅(1881—1936年)。
中华民国纪年和日本年号纪年,如民国38年,日本昭和16年。
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如:
许慎:《说文解字》四部丛刊本卷六上,第九页。
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陈昌治本第126页。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版,
第493页。
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也都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
302、—125.03、1/16、4.5倍、34.05%、4.5‰、3:1、1736.8万公里、4000克、12.5平方米、
21.35元、456万元、270美元、48岁、10个月、—17℃、0.56安(培)、500多种、60多万公斤、
HP3000型计算机、21/22次特别快车、8341部队。但要注意,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
下文。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算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的一位数(一、二、三……九),可以
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四种产品、六条意见、读了九遍。
书写阿拉伯数字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要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
置。如4 672、21 438 513。过去用“,”号分节的办法不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应予废止。
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以万、亿作单位的数。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
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算单位中
的词头不在此例)。如345000000公里可写为3.45亿公里或34500万公里,不能写作3亿4500万
公里或3亿4千5百万公里。
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一个多位数不能移行。
数字在下列情况下书写时用汉字:
中国清代以前朝代纪年和夏历的月、日。如正月初七、丙寅年十月十五日、秦文公四十四
年、太平天国庚甲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
星期几,如星期二、星期六。
邻近的两个数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如二三米、三五天、十三四吨、四十五六岁、七八十
种、一千七八百元、五六万套、十之八九。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隔开。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如一律、十
滴水、三叶虫、八国联军、四氧化三铁、二万五千里长征、第二世界、“一二·九”运动、十
月革命、“七五”计划、五省一市、第二书记、路易十六、某部五连二排六班、白发三千丈、
相差十万八千里。

六、符号、代号、度量衡

行文中的数量符号,物理量符号及其他符号、代号,应分别符合有关国家法令和上级规定
的标准,并保持前后一致。
计量单位符号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使用印刷体。
度量衡单位,要按标准的公制和市制使用。长度中的“公尺”、“公分”、“公厘”应改
为“米”、“厘米”、“毫米”;重量中的“公斤”、容量中的“公升”,应改为“千克”、
“升”。
历史上的旧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英制的“哩”、“码”、“磅”,
日制的“坪”、“町”;俄制的“普特”、“沙绳”等,在引文或叙述当时历史史实时可以使
用,但要作出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注释,如注明1普特等于16.8公斤。
温度应采用摄氏制,不用华氏和列氏制,如历史记载中原用华氏和列氏制,可照录,然后
注明相当的摄氏度数。
在行文中,不得文字和符号交互使用,如前面写成30℃,后面写成三十摄氏度,应前后统
一。当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时,前面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120m、500km等。
起止用连接号“一”表示。时间缩写,月、日间要用圆点隔开。如“一二·九”运动,
“七·七”事变。
修改志稿时要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校对符号,不能使用只有改稿人自己才明白的符号,
并保持志稿的清晰,整洁。

七、注释、引文

行文中的注释,是对引文、辅文和需要加以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加以必要的解释和
说明。
志书的注释采用文中注(括号注)和页末注(脚注)两种。对句中个别词语作简单注释,可采
用括号注。括号紧随该词语之后。如括号注在该句最后,那么标点符号要点在括号后面。如
“1658年(清顺治十五年),”;“方拱乾因南闱科场案,被遣戍宁古塔(今宁安县)。”
对整句作注释,或注释内容复杂,文字较长,一律采用页末注。首先在需要作注的词语的
右上角标出加圆圈的阿拉伯数码(如①②③等),然后把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按标注数码顺序写
在当页最下方,并用一根短线将其与正文隔开。几处注释同一出处者,可合并为一条注,如
“①、④,《黑龙江志稿》卷二十”。(可参见省志的《石油工业志》和《金融志》)。
图、表中的数字、符号或其他内容需要注释时,可在标注对象右上角作一星号“米”,注
释的内容,可直接写在该图、表下边。如图、表下边已无空隙,可采取页末注的形式处理。同
一图、表中若有两个以上地方需要作注时,要依次用不同数量的星号来区分。
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找不到原著,不得不转引时,一定要注明引自何书
何文。使用时要核实清楚,忠于原文,不许擅改。原文错字也要照录,可在错字后面用[]标明
正字。引文要将所引书籍、报刊、文献、金石等的著译者姓名、书名(报刊名)、出版单位、出
版日期注明。引证期刊需注明卷、期、页次。如:
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中华书局1932年出版,第XX页。
胡绳:《义和团的兴起和失败》,《近代史研究》1979年第XX期,第XX页。
引用文书档案应注明字别、文号、标题。如:国发[1981J87号文件《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
决定》。
采用期刊和报纸的用法如:原载《红旗》XXXX年第X期X页;原载XXXX年X月X日《人民日报》
X版。
排在同一页上,接连几个引文,如果引自同一本书而页码不同,第一个引文按规定格式作
注,以下可依次简写:“同上,第XX页”。如页码也相同,则写“同上”。

八、文体、语言、用字、标点

志书一律采用语体文,记述体,不用口头语或文言文,也不要文白间杂。文风要严谨、朴
实、简洁,杜绝浮词、套话、空话。
要注意和议论文、教科书、总结报告、文学作品和新闻报道等文体相区别。
不使用含混不清或易出现歧义的词语,如“上级的指示”、“群众反映”、“多数人的意
见”、“组织上的派遣”等。
使用专业术语,一定要清楚准确,要经有关专家审阅,专业性过强的术语,使用时应加以
注释说明。
用字要以国务院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的《简化文字总表》,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
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不得使用已停止的《第三批简化字》或其他不规范的字。
只在引用古籍或用作姓名时方可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
标点符号,要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1990年新修订的《标点符号用法》
进行标点。标点符号写在行内,每一标点符号占一格,但不可出现在移行的头一格。特别要注
意引号的使用。如“左”的错误的左字要加引号,十三大、十一届三中全会不加引号,“大跃
进”、“文化大革命”必须加引号。

九、文献选录

重要文献选、辑、录必须如实记载,不得任意改动。历史档案,如做必要的文字加工时,
统一使用以下符号:系错字的,可改于其后,用方括号[]标明。增补的漏字,用角括号()标明。
残缺的文字,能判明字数者,每个字用一个空方格□充之,如能准确判明缺字内容时,将字写
于空方格内;不能判明字数者,注以“(上缺)”、“(下缺)”。有疑问的字句,在其后注问号
“(?)”,以示存疑。原文标题不确切,重拟或修改时,采取页末注的办法注明。

十、书写要求

志稿送审可以是打字稿,也可以是抄写稿。抄写稿要求用同样大小、同样格数、不渗水的
横格稿纸缮写清楚。原稿用蓝、黑墨水书写,审稿者用红色墨水书写。
送审志稿应达到“齐、清、定”标准。齐,即文字稿、图片、表格等齐全不缺;清,即书
写工整、字迹清晰、稿面整洁;定,即志稿内容按“四审”、“四关”要求经过审定,内容不
再有较大变动。
全部文稿要按顺序标明页码,首尾完整,页首写总页数,页末写“完”字,以防稿件混乱
或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