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保险与福利
第四节 劳动保险与福利
自1978年以来,农场在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方面一直执行国家工业企业劳动保险办法,劳
保及福利待遇有以下几项:
1 、农场职工因病医疗:有病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女职工生小孩享受产假工资待遇,职工
家属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2、职工退职退休待遇:按国发104号文件精神执行。
3 、职工(退休、退职工人)死亡抚恤救济待遇:包括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供养直系
亲属抚恤和丧葬补助费待遇。
4 、探亲待遇:工作满一年的国家职工(包括农场知青)不能利用休假日与父女及配偶团
聚者,可享受探亲假,探亲配偶每四年一次,每次假期30天,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报销。未婚
职工一年一次,每次假期20天。如果两年享受一次,每次假期45天,发给本人标准工资,路费
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每次假期20天,发给本人标准工资,路费超出本人标
准工资30%以下部分单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