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保险与福利
第四节 劳动保险与福利
1978年以来,哈尔滨国营农场管理局所属单位一直执行国家工业企业劳动保险办法。
1979年后,国务院和黑龙江省政府作出了具体规定。目前各场(厂)实行的劳动保险与福利
待遇有:
一、职工因病医疗待遇。包括职工免费医疗,职工家属享受半费医疗以及职工病休期间
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二、职工退职、退休待遇。包括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令满十年的,从事井
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
岁,连续工令满十年的工人或职员,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令满10年的,由医院
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标
准,享受退休待遇。
三、职工死亡抚恤救济待遇。包括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丧葬补
助费。
四、探亲待遇。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不能利用以休假日(指不能利用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
半个白天)与父母、配偶(或养父母)团聚者可享受探亲假。探配偶每年一次,每次30天,工资
照发,路费全部报销;探父母,未婚职工一年一次,每次20天,若两年一次,每次45天,工
资照发,路费全部报销;已婚职工四年一次,每次20天,工资照发,路费超出本人标准工资
30%以下部分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