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公费医疗
第九节 公费医疗
管理局所属各农场的职工干部实行公费医疗,家属实行半费医疗。从1985年开始,各
农场改革公费医疗制度。以青年农场为例,改革后新的医疗费用制度是:工龄10年以内正式职
工的医疗费用,公家核销60%,自理40%;工龄11—20年的正式职工的医疗费用,公家核销70%,
自理30%;工龄21—30年的正式职工的医疗费用,公家核销80%,自理20%,工龄30年以上的
正式职工的医疗费用,公家核销90%,自理1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的医疗费用,公家
100%。予以核销;职工抚育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公家核销50%,自理50%。对一些特殊情况
采取的办法是:凡属事故公伤者,医疗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农
场专用基金支出,不列入正常医疗费用支出;对重病住院的患者(场内职工),医疗费用全由公
家核销,在3000元以下者,由医院的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以上者,医疗费用由医院负担3000
元,超出部分由农场负担,对打架斗殴造成伤害者,医疗费用公家一概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