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晚婚晚育及奖惩规定
第三节 晚婚晚育及奖惩规定
七十年代初,各农场就对职工群众进行晚婚教育。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提倡晚婚的
年龄为男27岁女25岁。八十年代中期以后,提倡晚婚年龄为男25岁女23岁。
哈尔滨国营农场管理局属各场女青年1980至1985年晚婚率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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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计划生育办公室非常重视抓节育。节育措施主要是工具、服药、戴环和结扎。从1981年
以后,全管理局的节育率一直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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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对计划生育工作都做了若干规定。哈尔滨国营农场管理局根据上级文件
精神;结合本局的实际于1982年6月提出了有关计划生育的具体意见。其中有: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育令大妇,每年发抚育费奖金50元(1983年增加为60元,男女方单
位各负担一半)。
对晚婚青年延长婚假10天(1982年增加为15天)。同时根据夫妇双方超过规定结婚年龄的最
小一方计算,每超过一年发奖金10元(男女方单位各负担一半)。
已达晚婚年龄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育令妇女延长产假一个月,工资照发,男方给护理假3
至7天,工资照发。
对有两个孩子以上的育令夫妇,落实绝育术者发营养补助费30—60元。
对已采取戴环等可靠节育措施的育令妇女怀孕做人工流产者,发营养补助费10元。
对独生子女的入托、就医、入学、就业给予优先照顾。分配住房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
分配住房。
对未达到婚姻法规定年龄结婚和非法同居者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对因此而生育子
女的每月罚男女双方各10%的工资,直到晚婚年龄为止。
对未晚婚晚育者,分别征收职工工资5%的子女费。对不到晚育年龄而生育者。不发产假工
资和独生子女证(直到女方达到晚婚年龄为止)。
对于无特殊情况而不采取戴环措施的育令妇女,每月罚款3元。
对于管理局所属各单位,每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视情节扣发该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
当月工资5%。
自1980年以来,全管理局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计划生育率由1980年的86.8%上升
到1985年的100%。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80年的9.37‰下降到1985年的6.81‰。管理局先后被评
为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先进单位。1985年被评为全国计划生
育先进单位 。除沙河农场外‘其他各场也多次被所在地政府评为计划生育先进单位。
哈尔滨国营农场管理所属各场1980至1985年节育率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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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国营农场管理局所属各单位1980至1985年人口自然增长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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