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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司法工作

第六章 司法

第一节 司法工作


沙河农场没有独立的司法部门,司法工作由方正县管理。大的刑事案件由方正县司法
机构受理;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1954—1983年由方正县大罗密镇政府受理;1983—1985年由
方正县沙河子镇法厅负责。农场内部民事纠纷、司法调解由场工会、办公室负责。
沙河农场的民事调解,由工会领导出面工作,化解矛盾;有时办公室领导也作调解工作(
开介绍信之前作最后的调解和思想工作);有时场领导中德高望重的老同志也直接出面做工作,
调解工作的效率很高,把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极“左”思潮影响下,“砸烂”了公检法。因为农场原来就没有
公检法单位,影响不大。但在后期,社会上无政府主义猖獗,形势发生了变化,农场刑事犯罪
率升高了,法制观念淡薄了,社会秩序混乱了。
新时期以来,恢复了公检法的职能,农场的社会秩序逐渐好转。农场在四个居民区设四个
街道居民委员会,成为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的第一调解单位。街道解决不了,再到场部找组织
处理,组织解决不了,再交予地方法厅处理。这样层层抓,级级管,避免了矛盾的激化,维护
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了社会治安的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