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恢复经济责任制

第五节 恢复经济责任制



1980年2月8日,牧场制定了奖励办法。各生产单位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基本工资
按月薪日记形式发给,奖励部分实行阶段作业,超额奖和年终利润奖相结合。
为了更好地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破除“铁饭碗”,
“大锅饭”现象,根据总局规定的奖励办法,结合牧场具体情况,牧场制定了《一九八一年奖
励办法》。
1、阶段作业超额奖:主要用于大忙季节定额奖励,生产队在不超过定额的前提下,根据
各作业阶段情况灵活使用好阶段作业奖金。
2、浮动工资,就是联系产量,贯彻生产责任制。将职工工资以37元为限,37元以上部分
为级差保留工资,37元的百分之八十为作业工资,百分之二十为浮动工资。
3、年终奖;有亏损计划的单位,年终减亏,可以从减亏部分提取百分之五的奖金,有利
润计划的单位,年终实现利润计划,可以从利润计划部分提取百分之十的奖金,做平衡计划的
单位,年终实现盈利,扭亏增盈部分,超计划利润部分均按四、三、二、一比例提取。
4、节约奖;物资,油料、零件修理节约均按1980年奖励办法执行。
5、机关和场直单位的奖励,场直工副业生产单位,服务队浮动工资奖励办法均按农牧生
产队办法执行,粮食所、兽医院,托儿所实行费用包干,机关科室人员奖励办法是全场完成生
产财务计划指标,浮动工资全部退回,如完不成,按未完成程度比例减发浮动工资。
“基本工资加奖励”和“浮动工资制”比等级工资制确实好得多,它比较好地体现了“按
劳分配”原则,对牧场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它基本上还是“铁饭碗”、“大锅饭”,在
很大程度上还是在束缚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