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分配制度改革
第一节 分配制度改革
1979年2 月,国家农垦部下发《关于改革国营农场工资制度的方案》。省农场总局也发出
《关于1979年奖励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所有农场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
的办法。牧场也制定了实施方案。实行作业阶段奖、年终完成计划奖和超产奖相结合的办法。
通过一年的试行,发现这种办法仍存在着平均主义、只奖不罚的倾向,1980年改为“包、定、
奖”责任制。1981年实行“浮动工资加奖励”的分配形式,牧场下发了实施细则。以生产队为
单位,集体承包,统一核算,利润分成,亏损受罚的生产责任制。即以职工原工资37元为基础,
37元以上部分,级差保留,按月薪日记形式发给;37元以下部分,80%打乱,平时按定额记分
发给,20%留待年终按完成承包情况,按工分发给。1982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农场总局做
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营农场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继续推行以浮动工资、超
利分成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国家农垦局也制发了《关于国营农场生产责任制若干问
题的原则规定》。根据上述精神,牧场发出《1982年联产计酬责任制试行办法》和《关于定额
计分、以分计酬方法的有关规定》。
1983年1 月,牧场下发了《1983年经济责任制方案》。方案规定继续实行场对队、队对组、
个人承包的生产责任制。全场推行“定额上缴、全奖全赔、取消工资、盈亏大包干”为主的多
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以第二、第六生产队为典型引路,全场推开。全场9 个工副业单位,
全部承包到组。这种责任制,职工联产联心,增强了主人翁的责任感,调动了职工群众的生产
积极性,也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1985年全面兴办家庭农场以后,实行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继续实行以家
庭农场为承包主体的盈亏大包干经济责任制。家庭农场职工,为档案工资。工副业单位实行
“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留成、亏损不补”的办法。对亏损单位实行“定额包干、超亏不
补、减亏全留”的承包办法。随着家庭农场的完善提高,这种盈亏大包干的经济承包形式也在
不断的进行完善和调整,使之更加科学、合理、严密。
1993年在“盈亏大包干”的基础上,健全了风险抵押机制。工副业单位及三大公司实行全
员承包,全员抵押,风险共担。牧场实行党政班子集体承包,全员风险抵押。1997年以后,实
行场长风险抵押制度,场长、副场长、业务科室领导实行年薪制。年薪与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挂
钩。年薪标准:场级正职10000 元,副职8000元,科级以上为副场级的0.8 ,科员及单位副职、
会计为0.7 ,一般工作人员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