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服务业改革
第三节 服务业改革
牧场始建之初,就设有根据经济活动需要的招待所、食堂及理发等服务业,是纯服务性的,
不存在经营活动,从业人员执行等级工资制度。亏了农场补,赚钱交农场,于己无关。经济体
制改革之后,服务业才开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招待所集餐厅、住宿为一体,归场机关管理,是纯服务单位。经济体制改革以后,1988年
招待所实行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超支不补,节余留用。1992年以后实行“定额上
缴,超收全留,亏损自负”的经营办法。1996年又实行租赁经营,招待所和食堂分别经营。1999
年12月,招待所和食堂竞价拍卖,民有民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