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调解与法律服务
第三节 民事调解与法律服务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
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牧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各基层单位,
1997年以前全场有调解委员会22个,1998年重新调整为15个。牧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场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调委会担负调节、疏导民间纠纷和重大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任务。全场2000
年有人民调解员56人,基本形成了纵到底、横到边的调解网络,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节的天然防
线。1998年全场调解民事纠纷21起,成功率100 %,1999年发生民事纠纷31起,调解率100 %,
调解成功率94%,2000年调解民事纠纷36起,调解率100 %,调解成功率98%。
法律服务包括民事代理、办理公证和法律咨询。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需
要产生的,是司法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这项工作起步较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
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服务近年来有所起步。1997年开展法律咨询8 人次,代
写诉状5 件,办理法律公证2 件。1998年组织法律咨询36人次,代写诉状及法律文书15件,办
理法律公证2 件。1999年开展法律咨询32人次,代写诉状及法律文书20件,10月份开通了“148
”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当年接待来访热线电话8人次,解答法律咨询10人次,上门为企业、群众
服务2 次。2000年法律咨询30人次,代写诉状及法律文书24件,“148 ”热线接待来访热线电
话13人次,解答法律咨询28人次,上门服务9 次。
司法科长丰礼于1999年开始为两个单位担当法律顾问,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审查各类合同,
为决策提供依据,为管理提供建议,起到了参谋作用。于2000年被农垦总局授予“三五”普法
先进个人和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