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包定奖责任制
第四编 经营管理
第十九章 经济责任制
第一节 包定奖责任制
国营农场从1961年以后,逐步地推行以“包、定、奖”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承包,
即农场对国家实行包产量、包利润、包成本、包工资。定,即国家对农场实行定规模、定人
员、定设备、定投资、定物资消耗等。奖,即国家对农场、农场对职工按照包的条件实行利
润分成和超产分成。
由于生产对象、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同,因而采取的具体形式也各有所异。如农、林、
牧、副、渔、农机等各有几包几定。在利润和超产分成上,有些农场采取“上死下活”的方
式,即上缴产品产量和利润是死的,场队积累、职工口粮和工资是活的;有些农场采取“两
头都活”的方式,即按包定的条件实行超产分成,减产受罚。在实行利润或超产分成的比例
上,有的实行“六、一、三”,即60%上缴,10%留农场,30%奖给职工;有的实行“四、
二、四”,即40%上缴,20%留农场,40%奖给职工。
这个制度的主要环节:一是合理确定包的项目和指标。只包产量而不包产值,易发生不
顾成本追求产量的倾向;包的指标过高会使职工感到实现无望而产生泄劲情绪,包的指标过
低,则不能促进奋发向上的精神,从而都达不到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二是合理确定超产比
例分成。国家拿的太多,职工分的少,就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反之,国
家拿的少,职工分的多,就要影响国家收人和农场积累的速度。这两个问题较难处理。从
1962年开始逐步探索,1963年增加了“产量提高1%、奖金递增0.5%”的分配办法,调动增
产积极性,取得了明显效果,1963年比1962年单产提高24.4%,1964年又提高9.5%,1965
年提高9.3%。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这一制度也就中止。
1979年2月,国家农垦部下发《关于改革国营农场工资制度的方案》,提出把基本工资
加奖励作为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在国营农场推广。同时,省农场总局发出《关于1979奖励
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所有农牧场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后来
发现这种方法仍有平均主义倾向,只奖不罚,很难调动职工积极性,将基本工资加奖励改进
为“包、定、奖(赔)”责任制。1980年在实行上述办法基础上,加了“产量增加1%,分配
递增0.5%”的办法,结果大丰收,使奖金冒高,职工多得。1981年取消了这个办法,部分
农场试行了“浮动工资、超利分成”的分配形式,承包组织形式仍以生产队为单位。在林、
牧、副、渔业生产方面,有少数单位按行业实行班组承包,不坐“农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