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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风险抵押承包

第六节 风险抵押承包



1997年以后,分局认真总结承包经营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外单位风险抵押承包的经验,
对所属企业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经营,其中对泰来农场进行委托经营试点。实行风险抵押承包
经营的具体办法如下:
指标体系:(1)经营指标,实现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国民生产总值,应收款下
降率,实际资产负债率,人均收入;(2)社会事业发展指标;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和本场规
划指标考核;(3)奖罚。
——实行场长风险抵押金制度,额度以经营合同书为准,在签定合同时一次性上交分局
计财处,并按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场长实行年薪制,并与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完成年度利润指标,年基薪为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超额完成利润指标,实行超利分段累进计算风险收入。超利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奖励场长10%;超利2l—50万元(含50万元)奖励场长5%;超利51—100万元(含100万元)奖
励场长3%;超利101—200万元(含200万元)奖励场长2%;超利201万元以 上奖励场长1%。
——没有完成利润指标,但不亏损时,按少完成利润的比例扣减场长年基薪,直至扣减
到本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出现亏损时,由场长按分段累进比例赔偿,亏损20万元以下(含
20万元),赔偿亏损额的10%;亏损2l—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赔偿亏损额的5%;亏损51
—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赔偿亏损额的3%;亏损101—200万元,赔偿亏损额的2%;亏
损201万元以上赔偿亏损额的1%。
赔偿金和扣罚先在风险抵押金中支付,不足时由年基薪抵补。
——除利润指标以外的其它五项考核指标及对国家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规定的义务、社会
事业发展指标,按有关规定给予奖罚。
——场长完成年度经营合同指标,决算后经审计部门确认后,年基薪、风险收入由企业
支付,全部兑现。
2、分局对局直企业的奖罚办法:(1)局直企业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其中分局控股
的公司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讨论决定报分局审批,其它公司由董事会决定报分局备案。(2)局
直企业实行风险抵押金责任制的奖罚办法。
——经营指标:实现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额;应收款下降率;
实际资产负债下降率。
——社会事业发展指标: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和本单位规划指标考核。
——奖罚:(1)实行经理风险抵押金制度,额度以经营合同书为准,在签定合同时一次
性上交分局计财处,并按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2)经理实行年薪制,并与经营
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完成年度利润指标,年基薪为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超额完成利润指标
的,实行超利分段累进计算风险收入。超利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奖励经理5%;超利11
—20万元(含20万元),奖励经理4%;超利21万元以上奖励经理3%。(3)下达亏损指标的,
减亏10万元(含10万元),奖励经理1%;减亏11—20万元(含20万元),奖励经理2%;减亏21
万元以上奖励经理3%;经营盈利部分按第二款标准执行。(4)没有完成利润指标,但不亏损
时,按少完成利润的比例扣减经营者年基薪,直至扣减到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止。出
现亏损时,由经理按分段累进比例赔偿。亏损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赔偿亏损额的5%;
亏损11—20万元(含20万元),赔偿亏损额的4%;亏损2l万元以上赔偿亏损额的3%。赔偿金
和扣罚款先在风险抵押金中支付,不足时由年基薪抵补。(5)除利润指标以外的其它四项考
核指标及对国家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规定的义务、社会事业发展指标,按有关规定给予奖罚。
(6)经理完成年度经营合同指标,决算后经审计部门确认后,年基薪、风险收入由企业支付,
全部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