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利用与保护 土地虽然有其使用者,但是,必须由政府从全局出发,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土地生
态条件,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进行统筹安排,以达到充分发挥土地综合效
益的目的。
一、土地利用
1、土地利用规划:1998年初,省驻齐垦分局的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审批暂行办法》,要求各农场将总体规划的核心放在解决各部门用地矛盾上,认真编制
好各类用地规划平衡表和划分土地利用规划区。在编制规划时注意土地利用特点,妥善处理
了农业生产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矛盾,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在国土局的指导下各农牧场按
要求及时完成了总体规划。
分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规划表
表4—9 单位:公顷
二、耕地保护
1、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主要内容,一是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措
施限制禁止非农业建设占用保护区内耕地;二是建立地力补偿制度;三是防止不合理的农业
内部结构调整,禁止可能造成保护区耕地污染、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等破坏土地行为。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工作以农牧场为单位进行,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面积不得少
于现有耕地面积的85%,所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分为一级农田保护区和二级农田保护区。
一级农田保护区划定对象为:(1)高产稳产农田;(2)农业科研田、教学实验田和种子田等;
(3)水田;(4)菜田;(5)有较完备的水利工程配套设施的耕地。二级农田保护区的对象为一
级农田保护区以外应该保护的耕地。划定后,土地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利用
的监督管理,确保保护区耕地数量的稳定,严禁建设占用、荒芜或改变用途,原则上一级农
田保护区永远不得占用。二级农田保护区在规划期内不得占用。
1994年8月底全部完成了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工作。规划基期年为1994年,目标年到2000
年。
2、土地复垦:土地复垦是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
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1989年,克山农场利用低洼坑地建职工住宅1 500平方米。
1990年,全局共开发利用废弃地801.5亩。
1991年,改造利用废弃地129.61亩。
1992年,全局共复垦214.2亩;改造利用废弃地28亩。
1993年,全局利用废弃地263.8亩。年内复垦耕地61亩。
1994年,复垦废弃地112.5亩,利用废弃地82亩。
1995~1997年,全局利用废弃地138亩,复垦42亩。
三、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是指城建、村庄、工矿、交通、军事、水利、市政基础建设等各项用地的总称。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如水利渠道、田间道路等为农业建设用地,其他为非农业建设用
地。
1、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自1989年以来,土地管理部门在非农业用地管理上认真执行
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凡上报审批和审理的建设项目用地,属省审批权限的,
报件一式三份;属报国家审批的,报件一式八份。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土地管理部
门均赴现场按着批准面积、范围进行落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管
理部门均到现场进行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
1989年,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为374.5亩,实际用地93.78亩,比计划减少了75%。原计
划占用耕地99.5亩,实际未占一亩耕地。
1990年,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1 330亩,实际用地60.05亩,相当于计划的5%,原计划
占用耕地20亩,实际未占一亩耕地。原计划职工个人建房用地314亩,实际审批个人建房164
户,用地49.05亩,比原计划减少84%。
1991年,共审批国家建设用地11项67.27亩,其中耕地43.95亩;审批个人新建住房248
户,占地6 994亩,未占一分耕地。此外,审批翻、扩建279户,均属在土地使用合法面积内
建设。
1992年,共批准国家建设用地9项44.36亩,占计划指标的27%,其中占用耕地4.37亩,
是计划指标的9.9%,节约占用耕地39.63亩;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共审批323宗,占用72.07亩,
是计划指标的60%,未占耕地。
1993年,省下达国家建设用地指标120亩,其中耕地25亩,个人建设用地60亩,其中耕
地15亩。年内实际指出国家建设用地14.13亩,节余用地指标105.87亩,个人建设批出用地
20.28亩,节余用地指标39.72亩,当年未占耕地。
1994年,全年呈报和审批单位建设项目八宗,用地27 248.45平方米,占计划指标的51.4%;
审批个人建设用地94宗,占地21 856.18平方米,占计划指标的32.6%。
1995年,全局共审批个人建设用地8万平方米。
1996~2000年用地管理,根据齐垦区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制定“开源节流”的方针,
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个人建房提倡向高层密集型发展,或填空加趟,翻扩建设,
防止向规划区外延伸,严格控制占用耕地。5年共审批各类建设用地117 113 188平方米。
2、农业用地管理:为了农业用地更加合理,国土资源局严格执行《农业用地审批程序
等暂行办法》。凡开荒、造林、修建田间道路、晒场、养鱼池、营造农田防护林、兴建农田
水利工程以及退耕还牧等,用地单位务必在用地上一年十月之前提出用地计划,经国土局
汇总上报,纳入省计划用地指标。未纳入不予批准。用地计划一经批准,土地管理部门认真
监督执行。
资源开发或建设等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申请经分局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由项目所在
场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文,核发用地许可证,现场实施土地划拨落界,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
移交土地。用地单位施工后,土地管理部门尚须现场勘测、绘图、检查验收。注册登记,颁
发农业用地使用证;凡未经批准即施工的,不予立项并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