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就业
第三节 劳动就业
劳动就业工作是根据劳动体制改革的需要产生的,对于促进垦区就业安置、劳动力资源
合理流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稳定垦区深化改革和社会安定发挥了主渠道作用。
一、劳动就业机构
劳动就业局前身劳动服务公司是1983年7月成立的,隶属劳资处。1989年8月,劳资处、
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保险公司、劳动安全监察局四家合署办公。1991年初劳动服务公司与劳
动保险公司同劳资处分开,两公司合署办公,1991年8月劳动服务公司独立办
公,1991年11月至1994年4月又归劳动系统合署办公。1994年末劳动服务公司与保险公司合
署办公。1996年劳动服务公司改名为劳动就业局,下设企业科、就业科、计财科、办公室等。
各农(牧)场劳动服务公司也改名为劳动就业分局。
二、劳动就业管理
1991年省政府五个部门联合下发了黑财字(1991)39号文件,要求垦区切实做好综合劳务
市场管理,并负责劳动力管理费收缴工作。省农场总局也下发了《黑龙江省垦区社会劳动力
管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农垦区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劳务市场职责和服务
范围。嫩江农管局劳动力市场于1991年5月开始运作,劳务市场改为劳动力市场。为加快劳
动力市场建设,先后制发了嫩垦局发(1992)1号文件,关于《社会劳动力管理和有关问题规
定》,嫩垦局发(1992)25号文件,关于《社会劳动力管理实施细则》,嫩垦局发(1992)55号
文件,关于《劳务市场管理办法》等。
——成立机构。1991年前只有查哈阳农场设有劳动服务公司,其它场由劳资科代管。为
加强管理,理顺体制,管局在1991年分别下发了劳动力市场建设有关规定,明确了劳动力市
场职责和工作范围,规定了各场劳动服务公司的业务除查哈阳农场外,均由各场劳资科负责,
劳资科设劳服专职人员,经费从社会劳动力管理费中支付,负责本场社会劳动力管理工作。
——队伍建设。为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为主体的全方位劳动力市场管理体系过渡,在管
理和服务功能上,须有一批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的专业队伍,以适应新时期市场改革和
发展需要。几年来,先后组织人员参加省厅、总局举办劳动力市场法规知识和职业中介讲座
4次,参加人员15人次,局自行组织劳务市场业务培训班1次,参加人员20人(特请市有关专
家授课)。通过培训,提高了专业能力,使劳动力市场管理人员素质普遍得到了提高。
——用工管理。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垦区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企业优化组合和新生劳动
力的增长,以及外埠劳动力不断进入垦区市场,劳动力市场在用工管理上相对滞后,1995年
省政府制发了15号令《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和省政府8号令《黑龙江劳动力
市场管理办法》,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1995—1996年由就业局牵头,配合劳动监察、工商、
公安局等部门,对临时用工、季节用工、外埠劳动力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实行了用
工办理卡、证手续,供求双方要签合同,非法用工罚款和临时用工年检查等各项制度,并查
处了不符合手续用工21起,非法用工27起,补办外省劳务人员就业证313人,在检查过程中
利用农场电视、广播、板报等大力宣传劳动力市场有关政策,引导市场劳务人员和用工单位
学习劳动力市场有关政策、规定。
——职业中介。1996年经省劳动厅审批颁发了8个职业介绍许可证,其中分局为综合性
职业介绍中心,7个农(牧)场为职业介绍所。1997年为提高职介人员管理素质,由省统一轮
训并为8人颁发了职业介绍上岗证书。
职业介绍工作起步晚,首先抓好基础建设,做到制度上墙、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其次
是积极宣传党的就业政策,严格执行各项法规,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起到了桥梁纽带作用。
据统计,截止1998年末,全局开展求职登记1 046人,职业洽谈687人,介绍成功812人,为
下岗职工建立管理档案1 506份。
——劳务输出。劳务输出是缓解就业压力行之有效的途径,1996年由总局牵头,与垦区
各单位直接建立信息网络站,全总局信息员137人,嫩管局占18人。为确保输出质量,组织
有关人员先到用人单位实地考查,掌握用人单位真实情况而后应招。几年来,先后向北京、
大连、青岛、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等地输出劳务987人,每年都超额完成总局下达的指
标。
——强化培训。由过去单纯的岗前培训扩大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职业教育与职业技
能培训、劳动预务制培训等相结合,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原则,把培训工作与就业紧密衔接,
面向市场需求,确定培训对象,调整培训科目,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每年制定培训
工作计划,严把培训质量关。截止1998年末,岗前培训1 237人,下岗职工与再就业培训616
人,职业技能培训6 597人,培训人员实现再就业率达85%以上,发证合格率在90%以上。
——劳动力管理费收缴。劳动力管理费是垦区各级劳动就业工作主要经费来源。劳动力
管理费收缴工作于1990年5月开始运作,为足额收缴、严格管理,根据省政府1990年第12号
令和总局1992年第2号令及农总劳发(1993)9号文件要求,收取标准按全局使用临时工工资总
额的1%,收缴后20%上交总局(总局10%部分上交省厅),其余部分作为农场经费留用。几
年来,年年都完成了下达收缴任务,截止1998年末,共收缴社会劳动力管理费60万元,上交
总局4万元。
——劳动力市场用工就业调查。1996年6月,用了7天时间对查哈阳农场的劳动力市场情
况进行全面调查,这次调查是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联合查哈阳劳资科、劳动服务公司共同
进行,调查范围4个分场、3个场直单位,调查采取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通过调查对查
哈阳农场劳动力市场情况及其运行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
查哈阳农场始建于1948年,现有耕地面积69.3万亩,全场人口6.4万人,其中在岗劳动
力31 167人,职工2.67万人。查哈阳农场建场初期是劳动力资源匮乏时期,而80年代后期,
机械化生产水平提高,特别是兴办了家庭农场,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劳动力资源存量过大,
待岗劳动力急剧增加,到1995年达到了4 100人(企业解体分离人员309人,企业富余人员
1 689人,破产失业人员1 086人,待岗青年1 016人),比1993年的2 015人增加103%。主要
是劳动力分布不平衡,场直大量劳动力处于闲置状态,而分场近年来大量开发水田生产和发
展多种经营,劳动力缺乏,每年雇用长工达1 600人之多,农忙时,如:水稻的插秧、夏锄、
秋收季节每天累计雇用省外、场内劳动力达l万人次,而场直的劳动力虽然过剩,但大部分
不愿意到分场打工出劳务,因为他们不会干农活,只好雇用场外劳力,从而影响了场直大部
分人员就业。
这些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基本都是民间行为,劳动力的来源是周边地区,远至吉林等省外
农民,他们来此务工没有办务工许可证等手续,完全是自发的。从以上看出,查哈阳农场劳
动力市场管理比较滞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落实组织机构和政策法规。
根据1995年9月省政府8号令《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和省政府15号令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查哈阳农场成立了职业介绍所,并配备了5名工作人员,
隶属农场劳服公司,主要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劳务中介、用工介绍、信息服务、求职登
记等。
三、实施“再就业工程”
根据黑政发(1995)85号文件《关于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和黑垦局发(1998)7号文
件《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分局于1998年4
月成立了“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各场也相应成立由场长(经理)任组长的再就业工程小组,
1998年分局劳动就业局制定了目标考核奖罚办法,确定了目标和任务。每年与各场场长、局
直公司经理签订再就业与解困责任状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责任状,各场也将目标任务分
解到基层单位领导,场长与他们也签订了责任状。
1998年5月,分局根据黑政发(1998)2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企业下
岗职工再就业的规定的通知》和黑垦局发(1998)4号文件《关于实施分流下岗职工和再就业
工程的意见》着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合同并负责发放下岗
职工生活保障金。保障金采取“三三制”的办法,即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承担三分之一。保
障标准:第一年按当地失业救济标准(最低工资标准70%)的120%发放,第二年为110%,第
三年为100%,下岗职工在再就业中心托管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三年后仍然没有实现再就
业,按失业和社会救济对象对待。为使再就业中心管理有序,1998年分局下发了关于建立再
就业服务中心和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制定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即:
下岗职工申报制度、下岗职工托管制度、下岗职工培训制度,中心接收下岗职工程序和基金
使用管理制度等6项制度。截止2000年底,全局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17个,其中农场7个,局
直10个,托管下岗职工7 632人。通过企业分流、职工自谋、中心托管、政策扶持等途径,
初步实现了总局和分局确定的工作目标。到2000年底,安置了6 682人,其中下岗职工4 587
人,失业职工999人,失业青年l 096人,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99%,失业人员就业率71%,
失业青年登记就业率67.6%,职工失业率2.7%,在总局年终考核评比中连续两年(1997—
1998年)分局劳动就业局被评为一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