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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失业保险

第三节 失业保险




齐齐哈尔分局的失业保险工作是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和《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实
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及农场总局《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的精神,
伴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于1988年6月份正式运作的。其宗旨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
社会保险制度。垦区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创办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动垦区改革发
展、社会稳定、促进再就业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失业保险的改革
1988年开展失业保险时(原叫待业保险),农场和局直企业基本上没有失业人员,职工、
干部对失业保险认识不足,参保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计划经济向
市场经济过渡,企业中精简职工,失业人员逐渐增多,失业保险工作逐渐被理解和重视。由
于各级领导和企业重视,参保积极性增加,失业保险金收缴额度也逐年增多。失业保险业务
操作向着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1992年垦区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垦区实际下发了
《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了企业内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
失业保险范围和对象,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1993年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黑垦局发
(1992)5号文件《关于农牧场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使失业保险制度、社会
保障体系逐渐完善与健全,职工合法权益更加得到保障。
二、基金收缴与拨付
几年来,失业保险工作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文件和总
局《关于实施<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允许农牧场失业
保险机构对失业基金在执行管局统一下达《收缴计划》的前提下,实行自收、自管、自用,
差额上缴的管理办法。农牧场收缴失业保险金的10%上缴分局、总局作为调节使用,90%留
给农牧场保险机构使用。并按总局1994年5月规定的《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失
业保险金的来源,企业个人缴纳的方法,支付的对象和标准,保值增值、监督检查等问题具
体要求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的拨付主要是:失业人员的救济金;救济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补
助费、怃恤费、生育补助费;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转岗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费
等。近几年企业破产压力很大,大部分失业金用于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生活救济,解决燃眉之
急。
根据财务统计,截止2000年底,全局失业保险基金差额上缴(10~15%部分)531万元,
下拨(包括留场90~85%部分和使用部分)4 666.5万元,实际结存180万元。
三、推行失业保险制度的效果
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十年来,尤其是近几年企业改革、改造、优化组合,受市场经济大潮
冲击,更加显现出失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第一、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全局
累计救济的失业人员达到9 100人次,累计发放失业救济金650万元,失业保险使农垦大楼、
查哈阳糖厂等单位破产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维护了社会稳定。第二、失业保险促
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险部门先后支付370万元失业保险金用于失业人员生产自救、转业
训练和职业介绍。创办各种第三产业18个,安置失业职工和待业青年4 350人次。转业训练
2 150人次,职业介绍劳务输出1 050人。第三、积极支持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由于实施了失
业保险制度,保障了从企业走向社会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了企业压力,给企业创造
了良好的改革环境,顺利拨离富余人员。为企业轻装上阵创造条件,推动了改革。
参保人员及基金缴纳情况
表4—13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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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4个基数依据历年测算文件摘录,不含局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失业金是按
差额记账由财务科提供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