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二节 管理体制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能,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场的领导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是破除妨碍生
产力发展的旧体制,构建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体制,建立起规范、完善的企业法人制
度、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扩大了农场(企业)的自主权,并试行了场长(经理)负
责制。农场有以下各项经营自主权:有权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
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有权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项专用资金,支配自
留资金;有权使用出口产品的外汇分成;有权根据需要决定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用工办
法和职工劳动报酬的形式;有权对职工实行奖惩,包括晋级、辞退、开除;有权依照上级
规定决定农场场长以下工作人员的任免、聘用、选举和调动等等。在工业企业中1987年管
局提出了“关于工业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实行“两权”分离,归口管理。
1980年,国家对农垦系统实行财务包干制度,随着财务包干指标层层下达,一部分管
理权限开始逐级下放。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开始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农场总
局将生产计划、产品处理、资金管理、人事调配“四权”完全下放给农场,农场也把权力
相应下放,特别是实行大农场(国营农场)套小农场(家庭农场)双重经营的管理体制,高度
集中的管理体制已被打破。此后管局所属农场均实行场长负责制,农场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管局对农场变直接管理为宏观调控,传达信息,推广新技术等各项服务;变指令性计
划为指导性计划,农场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这年,为理顺商业管理体制,管局出台了商
业体制改革意见,对全局14个批发企业、22个零售企业和8个代销网点,实行政企分开,
简政放权,撤销行政性公司,推行经济负责制和承包责任制。
从1996年12月起分局的管理机制也发生了深刻变革,按照省编委下发的体制改革方案,
管理局作为中间的行政管理层次已经撤销,齐齐哈尔分局将以省农垦总局的派出机构行使
职权。在管理体制上,自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的成立,齐齐哈尔分局已开始运作,
形成了一个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商运建服综合经营的企业集团。在过渡时期实行农垦分
局与集团分公司“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双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