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民事行政检察
第六节 民事行政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业务,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
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它是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职能。1993年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关于垦区各农垦
检察院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的通知》精神,各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
同时开展业务工作。
1994年5月9日,嫩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绿色草原牧场不服嫩江农垦法院(1991)
29号判决的申诉材料。这是民事行政检察科受理的第一起民行案件。申诉案情是:1986年
12月,绿色草原牧场与泰来县农民宋珊春签订了承包该牧场砖厂为期三年的合同。宋因管
理不善致使砖厂于当年停业。牧场见宋无力偿还农场财物,便扣留了宋在砖厂使用的一台
“辽宁一号”汽车。林源炼油厂汽车修理工王辉称该汽车是他的,并串通宋国政、王凤岐
等人伪造了一份租赁合同,法院做出了王辉胜诉的判决,致使绿色草原牧场造成经济损失
7.9万元。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申诉方申诉理由成立。故于10月10日向法院发出改判
建议,在未予得到答复的情况下,于1995年6月20日决定依法提请抗诉建议。黑龙江省人民
检察院农垦区分院1995年12月9日以“黑检农民字第1号”向农垦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1994年5月18日,受理了甘南县农民张德才不服嫩垦法院(1991)民字第01079号判决和
(1993)通知字第1号的申诉。经调查,查哈阳农场丰收六队强行将张德才租种的7.5公顷水
稻在晒田期间停水8天,造成部分稻苗干死。经咨询水稻专业技术人员、相邻地块水稻种植
户以及分场领导,均认为丰收六队领导强行在张德才晒田期间停水8天是错误的,是造成水
稻减产的直接原因。检察院于1995年11月5日以(1995)嫩检民字第1号函向查哈阳农场发出
赔偿建议。查哈阳丰收分场六队于1995年11月24日支付给张德才损失费3 000元。
民事行政检察科自成立以来,共办案3起、结案3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