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业
第二节 商业
中共中央[1986]8号文件指出:“农垦商业要适应职工家庭农场和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
以推动生产、搞活流通,方便生活为宗旨”,以国营商业为主渠道,实行“多种流通渠道,多
种经营形式,减少中间环节”。管局于1987年12月26日又发了《关于加快和深化商业体制改革
的意见》的文件,农场根据上述文件精神,采取了三项改革措施。
一、实行经理负责制
农场的商业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作为商业企业的法人代表,农场的商业由中心店到二队、
三队、四队的分销店的人、财、物、供、产、销负有全面责任,并享有5个方面的自主权:1、
经营自主权,企业可以自行确定购销渠道、经营方式和服务项目。2、计划管理权,依据任期
目标责任制,有权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年度计划和企业的发展规划。3、财务管理权,企业有权
支配利润留成,有权处理积压,残次品和财产损失。4、机构设置和人事安排权,企业有权确
定职工工资和奖金分配,有权确定调资、晋级的时间和对象,并建立完善经理任期前后的审计
制度。
二、实行承包责任制
农场商业企业在实行经营负责制的同时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划小核
算单位,把承包指标分解到部(组)或个人。实行效益工资,把工资和奖金捆在一起进行浮动、
联销、联利、联服务质量等计酬。采购员、推销员打破基本工资,实行费用包干利润提成制,
以合同形式进行管理。
三、产权制度改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后,个体商业发展很快,全场个体商业零售点已达23个,在新形
势下,国有商业竞争失利,大多数经营亏损,1993年分销店拍卖给个人经营。
1995年场商店租赁给个人经营。
1996年场商店解体,房产、产品全部卖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