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二节 管理体制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来,农场的领导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是破除妨碍生产
力发展的旧体制,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体制,建立企业法人制度、企业领导体制和组
织管理制度;扩大农场(企业)的自主权,并实行场长(经理)负责制。农场有以下各项经营
自主权:有权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需求组
织生产;有权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项专用资金,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使用出口产品的外汇分
成;有权根据需要决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用工办法和职工劳动报酬的形式;有权对职工实
行奖惩,包括晋级、辞退、开除;有权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决定农场场长以下干部、工作人员的
任免、聘用、选举、调动等。1987年根据总局提出的“关于工业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在工
业企业中,实行了“两权”分离,归口管理。
1980年,随着财务包干指标管理权限逐级下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于1984年
开始兴办家庭农场。这时农场将总局下放给农场的生产计划、产品处理、资金管理、人事调配
“四权”,也相应的下放,特别是实行大农场套小农场(家庭农场)双重经营的管理体制,高
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已被打破。这时,农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农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过去
的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农场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这年,商业根据管局商业体制改革意
见,实行政企分开,简政放权,推行了负责制和承包责任制。
在这过渡时期,1993~1994年,农场也实行了农垦分局集团泰来分公司“一套机构、两块
牌子”,双轨运行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