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工资管理
第六节 工资管理
自1952年2月,农场根据国改调字51号《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具体规定》的文件精神,
取消了供给制和工薪分制,开始执行等级工资,确定各行各业,各工种的等级工资,从而简化
了工资计算程序,使重体力和轻体力劳动以及其它工种劳动的差异之间的工资标准拉开了距离,
克服了供给制和工薪分制带来的平均主义弊病,从而体现了社会主义劳动与分配上的宗旨。
1956年工资改革后,场在一些主要作业项目中计件工资,在计件工资实行过程中出现了只
顾数量,不考虑成果好坏,当时在职工中流传“计时磨洋工,计件打冲锋”的口头语,使场年
终的产量和工资出现逆差,此项办法一直延续到1959年末。1960为了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场又恢复了等级工资,这年制定出“四包一奖”的工资管理办法,即场对生产队,包产量、包
利润、包措施、包成本。到年终完成四包后,从中提取百分之三十作为奖励工资,从场到队到
职工个人分层进行兑现奖励,从而使劳动生产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四包一奖”的办法延续到
1961年末。于1962年场根据上级精神,推行作业工资和产量工资相结合的工资支付办法,执行
四、二、四分成形式,即上缴百分之四十,农场百分之二十,职工个人百分之四十;通过这种
形式克服了计时工资中存在的“干不干,一天两角半”,和“收不收,货币进我兜”的平均主
义和“打快拳”的思想。场这时出现了农忙大搞“低定额”,农闲时搞“高定额”,加之在执
行工资中缺少经验,从而发挥不出职工建设农场的积极性,此种工资管理形式只执行1年,1963
年农场在工资管理上又推行并恢复了计时加计件的等级工资制度。1964年在中央“八字”方针
指导下,为加快农场建设步伐,取消了上年实行的工资管理办法,重新推出“评工记分,按劳
分配”的原则,取消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含地富、反、坏、右),凡是常年参加劳动男女,
整半劳动力都由基层单位工资支付,这样使基层进一步发挥自己经济实力。场从这时起对基层
工资管理实行“三定一奖”即定产量、定工资、定利润,完不成计划指标不给奖,超出计划指
标,按超额部分,实行四、五分成,即交农场四、基层留五、工人分总额最高不得超出职工平
均工资的4个月,这种工资分配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挖掘了生产潜力,调动职工的生产建设的积
极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农场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成果。但这时出现了青年工人和家中劳力
多的职工收入反而减少,此办法延续到1967年末,到1968年场又重新恢复了按等级工资制度,
每月按25.5天为标准工资实行了工资月薪日记,这种工资管理一直延续到1980年,在这段时期
里,场劳动生产明显下降,场经营成果出现亏损金额增大,职工生活也出现了贫困。
1981年,场为了有效的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
三者利益,纠正工资管理上的平均主义倾向,及时教育职工关心企业,关心生产,重视加强企
业的经营管理力度,“关于加强生产责任制与浮动工资”指标精神,全场农业单位实行了“四
包一奖”的企业承包:定额记分、定流动基金、定产品,产量上交、定利润指标,超计划分奖;
其它各业实行预算包干,超资不补,节余部分按比例提奖,场机关干部和文教、卫生、公安、
法庭、武装部以及机关直属单位人员等,按全场各单位年均完成生产财务计划时,可得全场奖
金的平均数,完不成不得奖,并罚个人基本工资额百分之一,这种工资管理形式延续年末。
1982年在工资管理上通过总结完善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随着全场体制变化而工资管理上
也随之深化改革,从1983~1985年全场全面实现了家庭农场,工资管理上也发生了变化,场机
关实行基本工资加效益工资,年终奖按全场职工平均值进行分等进行奖励;职工家庭农场职工
变为档案工资管理,场属各大公司按年计划定指标,对职工自负盈亏。
1986年至今由于改革逐步深入,工资管理形式也随之变化。这段时期工资管理发生了质的
变化,机关干部按职务年初定资,即:假定工资,进行目标管理达到目标要求,即发假定工资
全额,对生产队领导也按职级年初定资,进行经济达标兑现工资;对职工实行档案工资管理,
上述工资管理一直到今天。
场1972年至今场公安分局、土地局、交通局、教育、法庭、工商、由政策性支付工资,其
中:教育、法庭、公安局等费用不足,由场补费:十万转业官兵的工资由国家专项拨款,场退
休职工的工资由场自筹解决,从1999年6月开始,场又推出了自愿性的以地顶资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