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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登记管理

第三节 企业登记管理


  为了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在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国务院于1972年7月7日正式通过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工商企
业登记是一种法人登记,是国家通过登记确认企业的法人代表资格,对企业的开办,开业给予
法律的承认,同时也在行使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对工商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由于农场原属自给自足性生产,没有进行企业登记,没有工商管理机构,在业务方面当时
归当地所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场成立工商所,分别对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进行登
记。到1998年8月特大洪水之前,企业登记有法律执照的全民性企业5个,工商业10户,公司8
户,临时式执照4户。建立档案,在企业管理上达到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登记发照,登记的项
目有: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
式、经营场所,并建立档案,从而加强有秩序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