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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第四节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一、安全生产管理
依安农场建场以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是农场进行生
产建设一贯坚持的方针。
建场初至一九七二年,安全生产工作由政治处或政工组负责,配备有兼职安全员,七三年
劳资科成立以后,安全生产工作改由劳资科负责。
农场成立了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场主要行政领导任主任,在劳资科内设有安全生产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劳资科长兼任,并配备有专职安全干事一人。各生产队、工业各厂成立安
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生产队各作业组和工业厂各车间均设有
兼职安全员。
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的同时,各级生产单位大力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立了车辆
安全管理、防火、电气设备安装、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锅炉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
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对新工厂职工、临时工、合同工等一律进行岗前教育。根据国家《从关于
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通知》精神,建立了“安全月”活动制度,每年五月为全场安全月,并结合
麦收开展“百日安全竞赛”用以促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农场除了参与,接受上级及系统进
行的安全大检查外,还在场内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全场性的安全大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
各生产队、各工业厂每月检查一次、检查后通过评比,进行表彰、批评。
近年来,为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化,奖罚分明,实行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制。一
九八九年,由场长李维国同志亲自和十三个生产单位领导签订了责任状,年底视安全生产状况,
分别奖、罚一百元。生产单位又在本部门逐层签订责任状,直到班组或个人。一九八九年,
全场共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八百多份,从措施上保证了全年生产措施的安全。一九九〇年,在
完善八九年安全生产措施的基础上,并在全场各基层生产单位举行了安全生产培训班,加强职
工们的安全生产意识。由于管理严谨、措施得力,近几年从未发生过大的生产事故。
二、劳动保护
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对他们给予重视、关心和爱护是一个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建场以来,
在劳动保护方面,农场认真执行了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条例,并自定了一些具体的劳动保
护措施。
六三年以前农场执行建国初有关劳保的各项规章条例,六三年后开始执行《黑龙江省职工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八一年以后执行了一九八一年龙总劳(81)86号、黑劳护(81)18号文
件联合下发的农垦系统《农业工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一九八一年以前各农业生产单位的工人、服务行业工人及工业单位工人,都按上述国家劳
保规定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和服装,一九八二年以后随着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此项费用与生产成
本融为一体,在农业生产部门皆不能体现,而在一些特殊工种上,如造纸厂的氯化工,锅炉工、
医院的X光线工作人员和化验室人员等,单位仍然发给一定的劳动保护用品或补贴。农业部
门的女职工在一九八一年以前,四期保护能够按规定体现。八二年以后,工业和服务业女职工
的四期保护正常执行,并在每月增发了零点五元的卫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