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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保险

第五节 劳动保险



依安农场建场至一九六八年间属劳改农场,按事业管理。一九六八年以后改为国营农场,
开始执行一九五三年一月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一九五三年一
月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双退人员一九七八年以
前执行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一九七八年后
按黑龙江省革委会黑革(1978)84号文件精神执行。
一九八二年实行经济责任制后,依安农场结合本场的改革形势和实际情况,在劳保福利待
遇方面制定了新的试行方案。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九日,场第二届第一次职工代表所通过的《依安农场关于劳保福利待遇
的试行方案》中规定:“(一)对零星病假原则上不发病假工资,但对重病入院治疗者(六个月
内)按劳保规定办理,平时可借给生活费、记标准工分,年终视所承包单位的经济成果好坏须
领回病假工资,参加奖罚。因长期患病(六个月以上)虽未住院,又不够办理退休条件的经群众
评议、医务委员会鉴定、单位管委会批准,可按劳保规定开病假工资,平时不记工分,年终不
参与奖罚。对年老体弱的老干部、老工人虽未住院治疗,但又不能坚持工作的,经本单位群众
评议,管委会审核、医务委员会鉴定批准,可按规定发给病假工资。(二)计划内生育按劳保规
定办理。开基本工资,产假工资年终由生产队从福利费中补给承包组。职工独生子女不再享受
十八个月休假待遇。……(六)关于公伤的划分,按上级划分公伤的规定办理,但对违章作业负
伤者,不依公伤论处、按病假处理。(七)双退人员应按规定如数发给养老金。
随着农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家庭农场的兴办,一九八四年农场对《劳保福利待遇的
实施方案》又有新的规定:医疗费用的使用,从在编人员工资额中按比例提取后作为医药费,
由医院掌握使用。为了保证医疗杜绝浪费,按工龄分为以下档次:工龄在十年以内的享受百分
之五十的公费;十一年至二十年的,享受百分之六十的公费;满二十一年至三十年的享受百分
之七十的公费;三十一年至建国前的享受百分之八十的公费;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享受
百分之百的公费。职工家属享受百分之三十的公费。
一九八九年,农场对《劳保福利待遇实施方案》再次调整;职工个人医疗费包干,随工资
下发,不住院治疗的,一律不予报销,属于事业单位人员及双退人员如住院治疗,按工龄档次
及参加工作时间分别按一定比例报销。职工死亡待遇开始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即职
工死亡后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定期发给每人每月八——十元补助费,取消原一次性领非因公死亡
救济费的规定。到一九九〇年为止,全场有职工遗属七十余人。
近年来,职工劳保工作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议项。一九八九年,随合同制工人的出现,劳资
部门施行了合同工养老基金制为三百名合同工建立了养老基金卡,收缴养老金九万余元。同时,
对退休费社会统筹进行了测算,为五百二十四名退休职工建立了统筹综合卡,奠定了退休费
社会统筹的基础。一九九〇年,这一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表一)历年人口构成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