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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兵
第二节 民兵
民兵是对外防御侵略,对内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农场武装部根据民兵工作条例
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年满1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和16岁至
35岁的女性公民,政治可靠,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组织批准,都可以参加民兵组织”的原则
组织民兵队伍。并根据条件建立普遍民兵与基干民兵。(附民兵建设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