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包定奖责任制
第二节 包定奖责任制
农场由劳改农场变革为国营农场以后,在实施“基本工资加奖励”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
逐步改进推行了以“包、定、奖”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即:按产业分工分责,单独核算,
生产任务具体落实到班、组,指标、责任落实到人,定额记分、超产有奖、减产受罚。
包,即农场对国家实行包产量、包利润、包成本、包工资。定,即国家对农场实行定规模、
定人员、定设备、定投资、定物资消耗等。奖,即国家对农场、农场对职工按照包的条件实行
利润分成或超产分成。
由于生产对象、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同,因而采取的具体形式也各有所异。如:农、林、
牧、副、渔、农机等各有几包几定。在利润和超产分成上,有的采取“上死下活”的方式,即
上缴产品产量和利润是死的,场队积累职工口粮和工资是活的;有的采取“两头都活”的方式,
即按包定的条件实行超产分成,减产受罚。在实行利润或超产分成的比例上,有的实行“六、
一、三”,即60%上缴、10%留农场、30%奖给职工;有的实行“四、二、四”,即40%上缴、20%
留农场、40%奖给职工。
这个制度的主要环节是:
1、合理确定包的项目和指标。只包产量而不包质量, 易发生不顾成本追求产量的倾向。
包的指标过高,会使职工感到实现无望而产生泄劲情绪;包的指标过低,则不能促进奋发向上
的精神,从而都达不到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2、合理确定超产比例分成。国家拿的多, 职工发的少,就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生
产积极性。反之,国家拿的少,职工分的多,就要影响国家收入和农场积累的速度。
这两个问题较难处理,难以适度。
1980年,在实行上述办法的基础上,农场增加了“产量增加1%,分配递增0.5%”的办法,
结果资金冒高,职工多得。1981年农场取消了这个办法,试行了“浮动工资、超利分成”的分
配形式,承包组织形式仍以生产队为单位,在林、牧、副、渔业生产方面,按行业实行班组承
包,不坐“农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