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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体制改革

第二节 商业体制改革




  中共中央(1986)8号文件指出 “农垦商业要适应职工家庭农场和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以
推动生产,搞活流通,方便生活为宗旨”,以国营商业为主渠道,实行“多种流通渠道,多种
经营方式,减少中间环节”。据此精神,嫩江国营农场局于1987年12月26日制发了《关于加快
和深化商业体制改革的意见》,遵照《意见》要求,农场实行了经理负责制,承包责任制和产
权制度改革。

  一、实行经理负责制

  经理为商业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的人、财、物、供、产、 销负有全面责任,并享有5
个方面自主权:

  1、经营自主权。企业可以自行确定购销渠道、经营方式和服务项目。

  2、计划管理权。依据任期目标责任制, 有权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年度计划和企业的发展规
划。

  3、财物管理权。企业有权支配利润留成,有权处理积压、残次品和财产损失。

  4、机构设置和人事安排权。企业有权择优录用工人, 有权调整内部机构,有权拒绝安插
派入人员。

  5、工资分配和奖惩权。在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范围内, 企业有权确定职工工资和资金
的分配,有权确定调资、晋级的时间和对象。并建立完善经理任期前后的审计制度。

  二、实行承包责任制

  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划小核算单位,把承包指标分解落实到部(组)或个人。实行效益工资,
把工资和资金捆到一起进行浮动、联销、联利、联服务质量等计酬。采购员、推销员打破基本
工资,实行费用包干制,或利润提成制,以合同形式进行管理。

  三、产权制度改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农场个体商业发展很快。在新形势下,国有商业多数经
营亏损,竞争失利。1993年2月,农场场部商店实施部、组租赁,承包经营。1993年5月,各生
产队的经营零售点全部拍卖给个人经营。

  截止2000年底,全场已无国有商业。原商业系统职工,转岗农业单位或下岗自谋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