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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计划管理制度

第二节 计划管理制度




  一、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管理权限,即农场各级管理部门对计划的审批和管理权。

  建场初期,计划管理权限分的不够明确。1962年以后,权力处于过分集中在上级计划部门,
农场和基层生产单位几乎没有什么权力。尤其是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权,均集中在上边。党
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逐步调
整了计划管理权限,以便于企业有权安排和发展自己的经济。基本上实行宏观控制、微观搞活
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针。

  生产计划从1986年到1993年实行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办法,主要指标采取指
令性计划。1993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取消了指令性计划,一般采取指导性计划,根据
市场变化和政策引导安排计划。指导性计划下达办法是每年11月份农场将下年度生产计划建议
报给分局,分局经过汇总衔接后上报总局审定,总局于年底下达生产计划,分局根据总局下达
的生产计划与各部门协商平衡后下达到农场,农场接到分局计划后平衡实施。1990年以后采取
导向性计划,大上水稻、玉米作物,压缩小麦、大豆作物,进行了必要的种植业结构调整,取
得良好效果。1999年以后,农场采取订单农业指导生产。

  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与生产计划有所不同,它属于指令性计划,由总局编制下达。每年 8~
10月份,分局根据农场实际情况,将下年度固定资产重点项目计划上报总局,然后按照固定资
产计划管理程序逐项办理各种呈报手续。

  1992年以前,总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一般在上半年下达,年末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再下达
一次调整计划,管理局也照此办理。1993年后,总局改变了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办法,分批分期
下达。固定资产投资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每一项、每一步必须按制度规定办理。

  (一)计划程序

  建设项目从提出到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必须执行下列程序:

  1、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以红头文件上报,经总局批准(即为立项)。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 需组织有关人员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

  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初步设计。

  4、下达计划。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总局下达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进行建设准备。

  5、开工、竣工报告。计划下达后,需进行施工和生产准备, 形成开工报告。按批准的设
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审批权限

  项目的审批权限按投资额度分级审批。投资额度在500万元至1 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需报经总局审批。总投资在 1 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由工程咨询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
意见,再由总局审查后向上级呈文报批。总投资在 500万元以内的项目,分为二段,即1997年
以前年度 100万元以上项目都则总局审批,1998年以后审批权下放改由分局审批,但在执行当
中,有上级给予投资的,仍由总局审批。

  各项目的审批,必须逐级呈文,不得越级申报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如何,计划部门负责审
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均由基建设计部门审批。

  (三)资金管理

  项目的资金来源,至2000年前,由于计划体制的变化,资金来源种类不断增多。就此,项
目资金管理已纳入场领导重要日程,项目单独设帐,资金实施专款专用,明确法人责任,项目
单独验收。

  近10年来,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渠道有:

  1、基金拨款

  属于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每年安排一部分,用于国家重点扶持项目。此款由总局按建设
项目对建设单位无偿拨款。

  2、拨改贷资金

  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由拨款改为贷款,用于重点项目投资,由总局按计划项目下拨,并逐
级签订项目拨改贷合同。项目建成产生效益后进行偿还贷款。对效益较差的项目可申请上级给
予豁免。此项资金从1993年停止,改为经营性资金或专业银行贷款。

  3、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分有建设银行贷款、农业银行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开发银行贷款等。

  各建设单位用银行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在项目列入计划后组织贷款,严禁用流动资
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其中商品粮大县项目资金使用农业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资
金使用农业银行贷款、扶贫使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由总局统贷统还。50亿公斤商品粮基地建
设资金贷款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由总局统贷统还。

  4、更新改造资金

  更新改造资金实行先存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未存就用。在安排年度计划,不准超
过上年末结存余额的 50%。更新改造基金用于更新改造项目,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此项资金从
1993年投资改革取消并为自筹资金。

  5、自筹资金(含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属于企业的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前必须符合财务和审计部门审查规定。国有企业
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为赤字的,不得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基本建设。

  6、其他资金

  其他资金是以职工集资、以资代劳、捐款等形式筹集的资金。

  个人投资入股的资金不纳入计划管理,单位向职工借款必须纳入固定资产计划管理。

  (四)、项目检查

  为加强垦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上级有关部门多次对使
用国家基金拨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及利用国债建设的项目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资金有
无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问题,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质量、按期偿还贷款等情况。项目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在自查的基础
上形成自查总结材料上报,上级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分批进行抽查。

  三、管理体制

  1993年以前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计划工作主要按照建国初期苏联计划模式实行计划
经济管理。1986年以后,对生产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办法,基本建
设计划实行指标控制,并下放部分项目审批权限。

  1993年以后,国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生产计划一律采取指导性计划,根据市
场变化和需求进行计划引导,每年年末衔接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和
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办法,即上级投入的资金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企业自筹资金实行指导性
计划管理。

  从近年来的实际看,计划管理主要是在产业结构、种植业结构、土地转制、重大项目建设
等方面,进行计划决策和引导,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