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耕地占用税 1988年,黑龙江省财政厅和省国营农场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垦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的有关
规定》的通知。指明,省财政厅委托省国营农场总局财务部门负责征收垦区内部耕地占有税。
农场财务部门在土地管理、计划、基建等部门密切配合下,开始了进行耕地占有税的征收工作。
10余年来,农场较好地完成了耕地占有税的征收任务。1991~1992年共征收耕地占有税
2 616.92
万元,其中1991年完成1 560.6元,1992年完成7 056.3元。
农场经营成果统计表(1991~2000年)
表5—7 单位:万元
续表5—7
生产总值情况统计表(1991~2000年)
表5—8 单位:万元
管理费用支出情况统计表(1991~2000年)
表5—9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