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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与仲裁

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与仲裁




  经济合同管理是指国家机关按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对经济合同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1984年初,在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两年后,垦区工商行政物价管
理局开始经济合同管理,对所辖企业订立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经济合同管理

  《经济合同法》颁发以后,工商行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宣传工具积极开展了经
济合同法规的宣传和咨询工作,指导合同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1984~2000年,农场工商管理所举办经济法规广播和电视讲座12次,举办经济法规学习班
6期,参加学习180人次。所辖企业中,管理干部每年有60%以上的人参加一次学习。

  根据省工商局(1985)73号文件《关于建设一级合同管理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场区组
建了7个合同管理小组,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员10人。到2000年末,全场9家有合同关系的企业,
100%组建了合管理组织,制定了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建立了经济合同台账和合同签订审批制度,
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制度,合同印鉴、印约管理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以及合同管理岗位责任
制度。经济合同管理网络的组建与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保障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1990年 3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现行合同示
范文本制度》。到1991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已正式发布了 6大
类(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仓储保管、财产租赁、货物运输),22种经济合同示范文
本。

  二、鉴证和备案

  (一)鉴证。鉴证是国家管理机关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真实性的审核证明。无鉴证的
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鉴证时,需审核4个方面内容:

  1、属于国家统购统销计划分配或派购派销的物资, 必须有双方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手续;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3、签约双方权利和义务及经济责任是否明确;

  4、双方签约人员是否具有代表资格。

  凡不符合要求的合同,均不予以鉴证。

  合同鉴证是搞高合同质量,减少和避免纠纷,取缔无效合同和制止违法合同的重要手段。

  由于加强了鉴证工作,使签约人普遍加强了法制观念。合同履约率达92.3%以上。

  (二)备案。经济合同备案,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应将签订的主要经济合同的副本送交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存档,以备审查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措施。

  自1997年国务院颁布《小型国营企业承包租赁条例》以后,农场工商管理所对场区各企业
承包租赁鉴订的合同进行了备案。共备案 3份。实施经济合同备案,对履行中的承包合同进行
了有效地监督和检查。

  三、调解和仲裁

  工商部门,从有利于合同双方利益出发,对合同纠纷坚持“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
在调解无效时,对合同纠纷进行仲裁。

  仲裁必坚持以合同依据、国家政策、法令为准绳,以增强合同双方的法制观念和履行合同
的自觉性。嫩管局的仲裁组织成立于1987年,1994年撤销。此间,农场共发生调解经济合同纠
纷案5件,标的金额17万元,争议金额15万元。使受害方得到补偿,违约者受到了教育。

  四、无效合同与违法查处

  1987年以来,垦区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深入企业检查和定期抽查,依据群众举报,开展了
取缔无效合同和查处违法合同工作。

  到2000年末,查处无证经营3起,开假票据3起。

  经过查处教育,发案率逐渐下降。10多年来,企业免受经济损失2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