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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利用与保护

第三节 土地利用与保护




  一、土地利用

  1998年初,省驻齐垦分局的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要
求农场将总体规划的核心放在解决各部门用地矛盾上,认真编制好各类用地规划平衡表和划分
土地利用规划区。在国土局的指导下,农场在编制规划时注意了土地的利用特点,妥善处理了
农业生产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矛盾,统筹安排了各业用地,按要求及时完成了总体规划。

   农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规划表(1998年)
  表5—13 单位:亩


  
  二、耕地保护

  1994年 8月底,农场完成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规划基期年为1994年,目标年到2000年。
农场划定一级农田保护区的耕地4 523.79公顷,176 块;(分类)二级农田保护区耕地772.74公
顷,23块。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土地管理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利用加强了监督管理,确
保保护区耕地数量的稳定,严禁建设占用、荒芜或改作它用。原则上一级农田保护区耕地永远
不得占用,二级农田保护区耕地在规划期内不得占用。

  三、建设用地保护

  建设用地是指城建、村庄、工矿、交通、军事、水利、市政基础建设等各项用地的总称。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如水利渠道、田间道路等农业建设用地,其他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一)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管理

  自1989年以来,农场土地管理部门在非农业用地管理上认真执行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
暂行规定。凡上报审批和审理的建设项目用地,属省审批权限的,报件一式 3份;属报国家审
批的,报件一式 8份。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派员亲赴现场,按着批准面积、
范围进行落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管理部门均到现场进行审核、注
册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

  (二)农业用地管理

  为了农业用地更加合理,国土资源局业务部门严格执行《农业用地审批程序暂行办法》。
凡开荒、造林、修建田间道路、晒场、养鱼池、营造农田防护、兴建农田水利工程以及退耕还
牧等项用地,用地单位务必在用地的上一年10月之前提出用地计划,经国土局汇总上报,纳入
省计划用地指标方可报批。未纳入省用地指标计划,无论任何用地,不予批准。用地计划一经
批准,土地管理部门认真监督执行。

  资源开发或建设等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业经分局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由项目所在
地场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文,核发用地许可证,现场实施土地划拨落界,督促被征地单位按照
移交土地。用地单位施工后,土地管理部门尚须现场勘测、绘图、检查验收、注册登记、颁发
农业用地使用证。凡未经批准即施工的,不予立项,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