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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用工制度改革

第三节 用工制度改革




  一、工人合同制

  农场的用工制度,1986年前一直沿用建国初期形成的固定工制度。社会求职人员,待业人
员等一经农场劳资部门招工就业后,试用期满便成为固定职工,称为国家职工,农场不得随意
辞退。这种用工制度一直被作为农场用工制度的主体,附以临时工制度。这两大制度,成为农
场用工的“双轨制”。

  1983年 2月,国家劳动人事部下达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要求在新招用
的工人中试行劳动合同制。在一个时期内,两种制度并存,以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制度作为过
渡,最终达到所有职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1984年11月23日,省国营农场总局印发了《关于实
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搞活劳动制度,合
理使用劳动力,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调动工人的积极性,
解放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垦区实际提出,今后垦区招收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当时主要在工人中实行。以签定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
方的权力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用工与经济责任结合。从1985年开始,农场招收合
同制工人由农场总局劳动局下达招工指标,制定招工方案,实施以“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
核,统一考试,择优录用”。招收的对象是职业高中毕业生及有特殊情况安置就业的职工子女
和其他社会待业青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6~25周岁的男女未婚青年。1986年,
经总局劳动局批准,农场第一次录用合同制工人426人。1990年,再次录用合同制工人298人。

  二、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制

  1995年 3月24日,省政府印发了黑政发(1995)23号文件《黑龙江省推选劳动合同制度实行
方案》。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劳动法》,把握好改革、
发展、稳定的关系,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纳入法制化轨道,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
业承包,转换经营机制。基本目标是: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1995年底
全省应有 80%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到1996年底,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均实行劳动合同
制度。

  1995年5月15日,省国营农场总局印发了黑垦局发(1995)3号文件《关于垦区企业全面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1995年 5月31日,嫩江管局签发了嫩垦局办发(1995)25号文件《嫩
江管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方案要求:1995年底,垦区企业及职工实行劳动合同
制要达到 80%;垦区所有“三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私营企业及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达到80%;1996年9月30日前,垦区所有企业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实施范
围和对象,遵循的原则,推行的方法步骤,有关政策、要求以及妥善安置富裕劳动力等作了明
确规定。

  嫩管局在绿色草原牧场试点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准备,于1995年 8月31日召开了全局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会议。会议印发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全面实行劳
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垦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宣传提纲》等文件。

  会后,农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迅速出台改革方案,成立了组织机构,有组织、有领导、
有计划、 有步骤, 积极稳妥地推行劳动合同制度。1995年10月 4日,农场印发了依安农场字
(1995)44号文件《依安农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方案规定:

  1、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农场所属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生产队,场直企业、私营企
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种所有制、各类经济成分的用工单位都实行劳动合同制。

  2、打破职工身份界限。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含干部、固定工、劳动合同制
工人、集体所有制工人、临时工)和新增职工(企业从外地调入的职工和企业接收的大、中专毕
业生以及复员转业军人等) 统称为企业职工。“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
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资鼓励及享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力。原干部和工人身份,
所有制身份不再体现。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不再办理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手续。

  3、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在合理定编、定员的基础上, 对职工进行考试、考核、优化结
合,择优聘任(用)上岗。对原有干部实行聘任制,从工人选拨的干部实行聘用制,工人实行组
合制。职工也可自由选择工作单位。

  4、签订劳动合同, 确立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企业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党
群专职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生产操作人员都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明确责、权、利。劳动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必
须经管局劳动仲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企业职工只有签订了劳
动合同,才能纳入“企业职工”管理。否则,不得纳入,不能上岗。对没有上岗的企业人员实
行待岗——试岗——上岗和下岗的管理办法。

  5、妥善安置下岗人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 要安置好下岗人员。根据国务院1993
年第11号令关于《国营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要求,应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
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企业应向市场广开生产经营门路,组织各种劳务活动,
增强安置能力,扩充就业岗位,扩大社会安置空间,也可通过自谋职业,提前离岗,场内退养,
试岗、待岗、培训等渠道进行安置。

  农场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在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基础上,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召
开各种会议(班子会、班子扩大会,集体职工动员会),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广播、板报等),采
取各种形式(学习、座谈等)进行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调查摸底,摸清情况,
取得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全场各行业、各单位进行定编、定岗、定员、定责。在“四定”的
过程中,先转变职工身份,后进行企业内部整顿。本着“平等、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的原
则,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采取农场与职工双向选择的办法,使全场每个成员都以“企业职
工”的身份进行优化组合,竞争上岗。本着先干部岗位后工人岗位,先科室后基层,先一线后
二线的组合顺序,在考试、考核的基础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实行聘任(聘用)制,对工人实行
组合制。原实行的聘任制干部,这次仍被聘任的,任期时间可与这次合同期一致。凡被聘任、
聘用的干部和组合上岗的工人均与企业签订(岗位)合同。具体签定合同程序:农场场长和管局
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场长与副场长签订劳动(岗位)合同;场长与科室长、生产
队长、公司经理签订(岗位)合同;受场长委托(场长下书面委托书),生产队长、公司经理与组
合上岗的工人及职员签订劳动(岗位)合同。所有劳动(岗位)合同一律由局劳动仲裁机构进行鉴
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职工与企业的关系。

  自1995年10月 4日开始,到11月15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作结束,全场所有企事业单
位、各生产队的2 540名职工中有1 801名职工与农场签订了劳动(岗位)固定期合同,并进行了
劳动合同鉴证,签订合同率,鉴证率达到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