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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就业

第五节 劳动就业




  一、劳动就业机构

  农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前身为劳动服务分公司,1983年成立,与劳资科合署办公。1996年
管局劳动服务公司改名劳动就业局,农场劳动服务中心改名劳动就业分局。

  二、就业管理

  1991年,省政府 5个部门联合下发了黑财字(1991)39号文件,要求垦区切实做好综合劳务
市场管理,并负责劳动力管理费收缴工作。省农场总局也下发了《黑龙江省垦区社会劳动力管
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垦区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劳务市场职责和服务范围。
1991年 5月,管局劳动力市场开始运作,劳务市场改为劳动力市场。为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
先后制发了嫩垦局发(1992年)1号文件, 关于《社会劳动力管理和有关问题的规定》、嫩垦局
发(1992)25号文件关于《社会劳动力管理实施细则》、嫩垦局发(1992)55号文件关于《劳务市
场管理办法》等。

  1、成立机构。1991年前,农场设有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由劳资科代管。为加强管理,理
顺体制,管局于1991年分别下发了劳动力市场建设有关规定,明确了劳动力市场职责和工作范
围,规定各场劳动服务公司的业务均由各场劳资科负责。设专职人员,经费从劳动力管理费中
支付,负责农场社会劳动力管理工作。

  2、队伍建设。几年来, 农场多次派员参加省厅、总局、管局举办的劳动力市场法规和职
业中介讲座等劳务市场业务培训班,参加人员,通过培训,提高了专业能力,使劳动力市场管
理人员素质普遍得到提高。

  3、职业中介。1996年,经省劳动厅审批, 颁发了职业介绍许可证,农场成立了职业介绍
所。1997年,为提高职介人员管理素质,由省统一轮训,并颁发了职业介绍上岗证书。场职介
所抓好基础建设,做到制度上墙、持证上岗、挂牌服务。积极宣传党的就业政策,严格执行各
项法规,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搭桥铺路,起到了桥梁纽带作用。

  4、强化培训。由过去岗前培训扩大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 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
劳动预务制培训相结合,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原则,把培训工作与就业紧密衔接,面向市场需求,
确定培训对象,调整培训科目,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每年制定培训计划,严把培训质
量。

  5、劳动力管理费收缴。劳动力管理费收缴工作于1990年5月开始运作。为足额收缴、严格
管理,根据省政府1990年第12号令和总局1992年第2号令及农总劳发(1993)9号文件要求,收取
标准按全局使用临时工工资总额的1%,收缴后20%上交总局(总局10%部分上交省厅),其余部分
作为农场经费使用。

  三、实施“再就业工程”

  根据黑政发(1995)85号文件 《关于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和黑垦局发(1998)7号文件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 4月分局成立
了“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农场也相应成立了由场长任组长的“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1998
年,分局劳动就业局制定了目标考核奖罚办法,确定了目标、任务。每年与农场场长签订再就
业与解困责任状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责任状。农场也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基层单位领导,
场长与其也签订了责任状。

  1998年5月,分局根据黑政发(1998)2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下
岗职工再就业的规定的通知》和黑垦局发(1998)4号文件 《关于实施分流下岗职工和再就业工
程的意见》,着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合同并负责发放下岗职
工生活保障金。保障金采取“三三制”的办法,即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承担三分之一。保障标
准:第一年按当地失业救济标准(最低工资标准70%)的120%发放;第二年为110%;第三年为100%。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中心托管期最长不超过三年,三年后仍然没有实现再就业,按失业和社会救
济对象对待。为使再就业中心管理有序,1998年分局下发了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再就业
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 并制定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即 《下岗职工申报制度》、
《下岗职工托管制度》、《下岗职工培训制度》、《服务中心接受下岗职工程序》和《基金使
用管理制度》等项制度。2000年底,农场托管下岗职工 850人。通过企业分流、职工自谋、中
心托管、政策扶持等途径,农场实现了分局确定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