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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保险

第四节 医疗保险




  农场的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是在分局积极稳妥地进行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后,
于2000年开始运作的。

  《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6%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离、退休人员不缴费。医疗保险费(企业和个人)的
30%划入个人账户,其余医疗基金进入医疗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还规定了定点医院治疗和定点购药制度。保险部门与医院、药
店签订服务合同,职工就诊、买药到定点医院、定点药店。

  农场医疗保险工作刚刚运作、起步。职工对此还存有模糊认识,对医疗政策不托底,参保
积极性不高;医患双方、保险机构与定点医院、药店之间存在利益矛盾,影响了医改工作效果;
患者对药费报销范围存在意见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在实践中探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