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二节 管理体制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场的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
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能方面做了许多重大改革工作。主要是破除
妨碍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新体制。建立起规范、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
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扩大了农场(企业)的自主权,并试行、推行了厂长(经理)负责
制。农场有以下各项经营自主权:
1、有权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
2、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3、有权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项专用资金,支配自流资金;
4、有权使用出口产品的外汇分成;
5、有权根据需要决定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用工办法和职工劳动报酬的形式;
6、有权对职工实行奖惩,包括晋级、辞退、开除;
7、有权依照上级规定决定农场场长以下工作人员的任免、聘用和调动等。
1980年,国家对农垦系统实行财务包干制度。随着财务包干指标的层层下达,部分管理权
限开始逐级下放。
1984年,农场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垦区内开始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农场总局将“生
产计划、产品处理、资金管理、人事调配”四权完全下放给农场。农场也将权力相应下放,特
别是实行大农场(国营农场)套小农场(职工家庭农场)双层经营的管理体制,高度集中的管理体
制已被打破。此后,农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农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场长成为企业经营法人,
农场变为经济实体。家庭农场也逐步实行了“两自”经营。
农场对家庭农场宏观控制、传达信息、推广科技新技术,进行服务性管理。变指令性计划
为指导性计划,农场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第一章政治体制改革
期间,为理顺商业管理体制,管局出台了商业体制改革意见,农场对所属批发企业,零售
企业以及代销网点,实行党政分开,简政放权,撤销行政性公司,推选经济负责制和承包责任
制,实行资产转让。
1987年,管局提出了“关于工业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实行“两权”分离,归口管理。
1996年12月以后,管局的管理机制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按照省编委下发的体制改革方案,
管理局作为垦区行政管理的中间层次已经撤销,更名为齐齐哈尔分局,以省农垦总局的派出机
构行使职权。
至2000年,在管理体制上,农场已形成了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商运建服综合经营,集
工商、土地、公安、法庭、教育、卫生为一体的企业经济社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双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