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审查诉讼

第二节 审查诉讼




  农场人民检察室自1989年组建以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
行全面审查,提起公诉。至1994年共诉讼案件多起。其中主要案件有:

  一、服务公司“贪污”案

  1、成立经销部

  服务公司是1988年 4月由服务队衍变而成,时值农场正实施场(厂)长、经理负责制,经理
赵某某、党支部书记潘某某。1988年 5月,聘任拜泉县长荣乡农民王义发任公司业务经理,负
责对外贸易业务,自聘经营人员,使用公司营业执照和印鉴从事经营业务。

  1989年1月,党委调整公司班子,经理潘某某、书记穆某某。

  服务公司为了分解经济指标和安置编余干部,几经商讨,并请示有关领导后,决定成立分
公司。经工商局同意将“依安农场服务公司”改名为“黑龙江省农垦依安综合服务公司”,同
时履行了该公司立法人手续。公司下设 5个经销部,招聘了各部经理。第一经销部经理王义发,
第二经销部经理曾庆连,第三经销部经理胡立轩,第四经销部经理王春艳,第五经销部经理王
文成。公司与各部于1989年2月2日前陆续签定了工作协议书(5个经销部经理除 1人为本公司工
人,其余4人均为依安县、拜泉县、讷河县各乡的农民)。

  2、引用资金

  遵照管局工商局意见,各经销部暂用公司营业执照进行经营。各经销部的资金来源多是利
用签订购货合同,引用流动资金。

  一部经理王义发利用1988年担任公司对外贸易业务经理的业务基础延续至1989年 3月,用
公司合同章和公司作废的合同章先后签订付货合同5笔,协议2笔;引进款项进入服务公司账户
5笔,50.75万元;落入依安建行服务公司账户1笔,5万元;落入王义发帐户20万元;合计75.75
万元。

  截止1989年3月,其跨年度业务往来款项共发生8笔,合同发生额52.1万元,业务促成金额
46.6万元,未结回金额(含赊销)7.7万元。至1989年 8月,本人占用款项金额6.446万元,他人
借用、占用133 750.5元,共计198 210.5元。

  至1992年 5月9日,引用外地预付款1 265 533.6元(其中至1988年底引入资金633 561.6元;
1989至1992年 5月9日引入资金631 972元),完成合同数额821 758.03元,(其中:1988年底以
前完成合同数额486 081.6元;1989至1992年5月9日完成合同数额335 676.43元),资金损失总
额463 860.57元(其中1988年底之前损失167 565元;1989至1992年5月9日间损失296 295.57元)。

  二经销部经营对外未签合同,未发生引进资金。

  四经销部1989年5月以前未发生业务,5月份与三部自行合并,对外业务以三部为主。

  三部经理胡立轩(依安县新发乡农民),在1989年3月、4月间用公司合同章先后签订 3笔合
同,引进资金82万元。业务往来办理合同 5笔,款项发生额71.115万元。经营期间他人借用或
占用款项合计9.374万元。至1992年5月9日,造成经济损失总额121 187.81元。

  五部经理王文成(拜泉县新建乡农民),1989年 4月与河南夏邑县粮库用五部合同章签订合
同,引进资金45万元。款项落入依安工商行服务公司五部账户,经场审计部门审查,五部收外
地购货预付款45万元,业务发生额278 351.76元,退回预付款54 000元。经营期间,他人借用
或占用款额96 840元,经营资金损失124 659.84元。

  1988年5月至1992年 5月,一、三、五部共引进资金2 535 533.60元,完成合同数额1 865
259.99元。经营造成资金损失总额709 708.22元。

  3、经济问题

  (1)王义发的诈骗行径

  1988年10月、1988年12月,王义发利用服务公司合同章分别与北京美华木器厂、北京燕山
化工总厂工程安装公司签订 5万元、10万元的购销木材的贸易合同,纯属无行为能力合同。王
义发没发运1米木材,没向订货方返还1分钱。

  1989年 3月王义发利用公司合同章,与江西新余市粮油化工厂签定订购大豆购销合同,王
义发收订货款20万元,进入个人特户,没发运一粒大豆,款项1分钱没退。

  (2)王义发挪用公款153 040.17元。

  据账面记载,有稽可查,占用物资及现金:王将购货款用于自办建材商店31 300元,以公
司名义贷款私用30 000元,借给依安县二建建华商店50 000元,饭店用款1 048.98元,动用库
存豆油39桶和账面现金(16 000元),还贷款、贷款利息及其他费用40 691.19元。

  (3)王义发之亲友借用、占用公款40 742.29元。

  王之外甥张某某借款2 000元;

  其表兄初某某借款5 000元;

  王之四弟王某某占用购货款11 572.5元;

  其亲属姜某某运走扫帚720把、麻袋88条(款计1 258元)。

  其兄王某某取用人民币15 001.79元;豆油5桶,3 960元;买化肥用1 950元。

  其内弟李某某借款696元;

  其女友姜某某用款500元;

  王与王某某占用零售豆油款400元。

  (4)曾庆连及亲友借用、占用公款16 228元。

  曾庆连之女婿马某某借用20 000元,索回5 000元,尚欠15 000元。

  曾庆连儿媳张某某借款418元。

  曾庆连用款810元。

  一部共计挪用公款210 016.46元。自1989年始,截止1992年5月一经销部造成资金损失296
295.57元。

  (5)三部经理胡立轩挪用公款

  胡立轩借给妻兄李某某货款29 000元;

  胡立轩个人挪用五部货款1 560元;

  胡立轩自己开油坊,运走库存油桶40只,价值4 400元;

  胡立轩的朋友于某某(女)占用申请车皮款800元;

  胡立轩的朋友芦某某占用三部货款3 000元;油桶48只,价值5 280元。

  胡立轩多支付李某某购豆油劳务费近10 000元;

  胡立轩立轩自1989年3月~1989年7月经营不足半年,经营亏空 3万余元。在此期间,胡立
轩购买住房、双缸洗衣机、双卡收录机开销近5 000元,本人有挥霍、赌博等行为。

  (6)五部出纳员周凤阁,1989年 3月至9月间,账面现金缺少12 000元。周与其弟周某某将
一部分豆油运到家中自行卖掉,私自占用货款5 532元。

  4、经济纠纷案

  (1)1988年10月,一部与北京美华木制家俱厂签订供购木材合同, 引入资金50 000元,对
方经办人借用、占用2 516元(徐某某 100元、胡某某 40元、李某某 2 376元),尚欠47 484元。
此项经济合同,因属无行为能力合同,一部被对方起诉。

  (2)1988年11月8日一部从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建筑安装公司引进购白桦木用款10万元,
款项去向不明,对方起诉到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1990年 5月24日,被告缺席判决。退还原告
货款10万元,偿付违约金16 250元,承担诉讼费3 835元。依安农场承担连带责任。1992年5月,
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将农场伏尔加黑色轿车强制执行。

  (3)1989年3月,三部与齐齐哈尔市兴体百货商店签订购销大豆浸出油合同,对方汇入34万
元。三部与克山县第三粮库联系订货,向其汇款427 056元。购得豆油208桶(一火车皮),价值
145 564.84元。余额279 480.16元被其占用。于1989年11月直接返还订货方。

  1990年12月齐齐哈尔兴体百货商店于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农场综合服务公司及克
山县第三粮库、农垦依安农场综合服务公司应返原告货款,余欠占款利息、油桶款、损失费合
计105 317.43元,另外承担诉讼费3 000元。

  (4)1989年3月,一部与江西省新余市粮油公司油化厂签订购售大豆合同,1989年 9月28日
一部收款200 000元。此笔款进入王义发特户,结算金额 1 505元,尾欠198 495元。此笔款项
被对方起诉,判决后累计费用250 000余元。

  (5)1989年4月,五部与河南省夏邑县车站粮管所签订购销大豆合同,对方予付45万元,五
部已与1989年5月发运大豆184 680公斤,共计价款278 351.76元,加之两次退款 5.4万元,尚
欠订货款109 604.24元。对方1991年12月于黑龙江省农垦法院起诉服务公司、依安农场。经法
院调解,被告方付给原告小麦60吨,余额(55 568.74元)欠款及诉讼费用(7 011.80元),于1989
年6月30日前一并偿还原告。

  服务公司自1988年4月组建以来,招聘人员、招商引资、提供担保。截止1992年 5月,5个
经销部,先后引进资金2 535 533.60元,完成合同数额1 865 259.99元。经营期间,管理费发
生额201 460.61元。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费发生额14 986.40 元,通过诉讼返款、付利息、付滞
纳金24 448.21元。法人失职造成资金损失438 808.31元。公司资金损失总额709 708.22元。

  5、审查起诉

  1990年3月8日,农场服务公司成立了清算办公室。9月,农场党委组成3个工作组,重点对
服务公司的一、三、五部进行清查。具体工作人员:一部房宝贵、贾立刚、王金贵;三部江业
清、王绍文;五部王悦、周振刚。

  经查:

  一部于1988、1989年间先后进行14笔业务,引入资金1 272 820.48元(其中3笔业务350 000
元属无行为能力合同),结算金额825 385.60元(其中成交金额388 795.97元,退回金额436 589.63
元),余欠447 434.88元(其中费用支出126 626.43元,应收款209 214.93元,无下落款项129 744.74
元)。

  三部于1989年3月、4月间,先后进行 3笔业务,引进资金820 000元,结算余额746 650元
(其中成交额175 600元,退回资金额571 050元,余欠73 350元)。

  五部于1989年4月引进资金450 000元,结算余额332 351.76 元(其中成交额278 351.76元,
退回资金54 000元),余欠117 648.24元。

  截止1991年 9月20日,一、三、五部共引入资金2 542 820.48元,结算余额1 904 387.36
元(其中成交额842 747.73 元,退回资金1 061 639.63元),余欠640 074.72元。

  根据农垦依安综合服务公司之现状,公司领导严重失控;下属各经销部使用公司合同印章
和原已声明作废的服务公司合同印章签订没有货源的供货合同;私自挪用对方订货用款;多笔
合同被订货方起诉;农垦依安综合服务公司、农场由此受牵连,成为诉讼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农场伏尔加黑色轿车被法院部门强制执行开走,几十吨小麦以物抵资偿还债务。

  1991年3月22日,农场党委决定服务公司所属经销部印章,一律登报声明作废。

  服务公司领导潘某某、赵某某、穆某某停职反省。

  面对农垦依安综合服务公司领导管理失控,下属经销部利用订货合同诈骗资金,随意挪用、
占用货款之行径,农场成立了专案组。组长王占元、李维国,副组长吕先忠、曹泊、张德义,
成员刘长城、房宝贵、江业清、王悦、任国志。主要任务追缴脏款。

  在嫩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对农垦依安经销服务公司下属各部经销人员,在摸清
情况前提下,逐人追缴侵占款项。

  审查立案

  (1)负有诈骗行径的王义发、胡立轩、 王江分别被立案审查,经有关司法部门判处有期徒刑;

  (2)挪用公款的李某某、范某某、 赵某某(女)、钱某某、刘某某等人先后被收审或取保候审;

  (3)侵占货款的周某某、姜某某、张某某、 李某某、李某某(女)等人经地方法院调解,承
诺了还款计划;

  (4)岳某某、张某某、芦某某、初某某外逃,不知去向;

  (5)周某某、张某某、 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有欠款、占款事实,无欠款、占款手续;

  (6)于某某、于某某(女)、孙某某、乔某某等外地欠款人员一时无法直接联系;

  (7)场内单位、个人欠款分别订有还款计划;

  (8)另有少数人无还款能力。

  经过大量的逐人追缴脏款(60余人)工作,共追回赃款66 880.46元(一部 32 630.46元;三
部34 250元),其中现金59 725.46元 (一部25 725.46元;三部34 000元), 物品折价7 155元
(一部6 905元;三部250元)。

  上述情况,充分说明服务公司原领导负有失职、失察之职责,被嫩江局检察院立案审查。
根据服务公司诈骗、贪污一案发生前后单位领导的表现,嫩江局检察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起诉,
建议由依安农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993年3月8日,依安农场党委决定对原服务公司经理赵某某、潘某某分别给予行政开除、
留用二年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党支部书记穆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基建公司挪用公款案

  原基建公司经理李某某,利用职权之便,私自动用工程款还个人贷款6 000余元,属挪用
公款行为。根据嫩公检经建字(1990)第4号《建议书》之意见,经场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
李某某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