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家庭
第二节 婚姻家庭
一、婚约
青年居多,同学、同事直接交往中自由恋爱约婚,亦有在社会活动时一见钟情约婚。均注
重对方年龄、容貌、身高、职业、文化及经济条件等。仍有部分青年经介绍约婚。多由人介绍,
双方父母同意,男女青年见面自定约婚;少数青年自己、双方家庭同意后,由人介绍约婚。择
偶标准也有注重身体好,老实能干,会过日子即可。仍有要“彩礼”之旧习。婚约年龄一般在
20岁以上,而今习惯于计划生育规定的结婚年龄,开始订婚。大龄或离婚青年及丧偶的中、老
年人,多通过介绍约婚。
二、订婚
经男女相处,相互了解,感情日深,则约双方父母及直系亲属相见。有的只到男方家相会,
亦有分别到双方家中约见,向女方赠送现金或纪念性衣物或只赠送现金,任日后选购喜爱物品。
至此,为正式订婚。离婚、丧偶者订婚从简,经人介绍,条件相当即可,亦有赠送钱款衣物者。
三、结婚
男女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条件成熟,领取结婚证书,双方择日结婚。多选节假日、星期
日结婚。当日,男家门外插彩旗,门窗贴红 “喜”字,新郎胸佩红花, 率车到女方家接新娘
(头车挂大红花)。接至男方家,鞭炮齐放,曲乐共呜。向新娘抛洒彩纸、五谷粮。主婚人主持
结婚典礼,宣读结婚证书,来宾致贺词,新郎,新娘讲话并向来宾施礼至谢,互换礼物,入新
房。现多数已从简,不举行婚礼仪式或酒宴间穿插部分仪式。男、女双方 (女方家在结婚的前
几天)均设宴款待来宾、亲朋。部分青年响应党的号召,婚事从简, 不操办、不收礼、举行旅
行结婚或集体婚礼。中、老年再婚仪式从简。招婿婚俗大同小异,在男家、女家举行仪式均可。
有的沿用或穿插旧习。
四、离婚
离婚多因男方虐待女方、或婚姻基础不牢、第三者插足、喜新厌旧等因素导致婚变。法庭
对离婚案件,均以调节为主,无效准予离婚。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在离婚 6个月后,方准予
复婚或再婚。复婚一般不再举行仪式。
五、家庭结构
目前,农场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均以夫妻和未婚子女同居核心型家庭,多为夫妻和子女
3口之家;夫妻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主干型家庭次之。一般是父母或岳父母, 夫妻及子女三代
同堂;夫妻离异或一方已故,另一方独领子女单亲型和单身型家庭极少;已婚同胞兄弟共同生
活联合型家庭罕见。
六、家庭关系
子女婚后多自立门户,仍赡养父母(岳父母或祖父母)。干部、职工老人均以退休金养老,
子女只在生活上与各方面予以照顾;无退休金或已失去生活自立能力的老人,则与子女同居住,
靠子女养老;大多得到良好赡养。中、青年家庭成员平等相待,内外事务相互商量,均有决定
权。未成年子女多能受到良好抚养和教育,成年子女可参与家庭事务。家庭对外事务多由丈夫
(核心型家庭)或成年儿子 (主干型家庭)做主,老人、 妻子及未婚子女多处于从属地位。少数
“气管炎”家庭,由妻子主宰内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