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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农场1986年生产责任制方案

附录

一、文献

依安农场1986年生产责任制方案




  在认真总结1982年以来实行的“定额上交盈亏大包干责任制”及1985年兴办职工家庭农场
经验的基础上,为使1986年的生产责任制更加完善,更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
高经济效益,现提出1986年生产责任制方案。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1986年的生产责任制方案以定额上交盈亏包干责任制为主要内容,它是在国家计
划指导下进行的,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使生产者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的管理制度,企
业性质并未因之改变,生产资料仍为农场所有。

  第二条,实行定额上交盈亏包干责任制,必须遵循计划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五统一”,
即:统一生产财务计划、统一各项管理制度,统一技术措施,统一定额收支标准,统一处理国
家统购统销产品(包括某些副产品)。非统购统销产品,经本单位同意,承包者可自行销售。

  第三条,全场各单位,班组以至每个职工,都必须明确对国家应负的经济责任。每人收入
的增减,均随其承包项目的经营成果,及个人劳动情况,工作质量浮动。

  第四条,所有承包者,在完成其承包任务及本单位农忙季节合同用工情况下,所余工日,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可在本单位内外,另找生产门路增加收入。

  第五条,为严肃贯彻定额上交盈亏包干责任制,在落实承包项目时,生产单位和承包者要
在协商基础上,本着兼顾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签订承包合同,并坚持兑现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力求内容清楚,条件明确,计划方法合理。承包合同一式三份 (承包者、生产队
各持一份,报场部审查备案一份)。

  第六条,参加各业承包人员,必须是本场在编职工,非在编员不参加承包。农业单位凡户
粮关系在场内的待业青年,可按职工承包土地面积 50%划分承包土地,凡不执行承包合同规定
者,取消其承包资格。场直单位的待业青年,不参加承包,可发展多种经营或开展第三产业。

   第二章 下达各项上交指标的依据

  第七条,定额上交指标是兼顾三者利益的核心,也是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关键。因此,定额
上交指标力求准确、先进合理,体现兼顾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八条,场部根据各生产单位自然条件、设备状况、固定资金占用量、人均负担土地面积、
退休人数、历年经营成果(或丰、平、欠年平均产量)等因素,确定各项上交指标,一年一定。

  第九条,定额上交指标包括:税金、利润、管理费、折旧费、福利费、培肥地力费、粮油
倒挂费、工会经费、道路维修费、职工培训费、民兵训练费。年终结算的,要在生产总收入中,
首先交足各项上交指标。

   第三章 承包形式及办法

  第十条,定额上交盈亏包干责任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承包形式:

  (一)专业承包。工副业单位、商饮服务业实行专业承包。根据项目、规模确定承包人数,
以班组为单位落实承包项目,承包组内共负盈亏。

  (二)小组(联户)承包。农业单位,以发挥机械效能为前提,在机械配套基础上,划分若干
机务联户承包组,负担本队大部分土地耕种任务,主要种植小麦。由本队向各组(联户)下达上
交指标,并统一指挥生产,联户内买行单车核算,共负盈亏。

  (三)独户承包。非机务农工承包大田作物和经济作物,生产队统一安排生产计划,统一指
挥,机械代耕,分户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林业、渔业可实行联户承包或独户承包。

  (四)停薪留职,自谋职业。

  第十一条,承包办法。场部对各单位,单位对班组、户、职工逐层包干,把任务、责任和
指标落实到组、户、个人,实行定额上交,盈亏包干,年初由场部向单位下达各项生产财务指
标,各单位应把各组、户、人的上交指标及主要生产措施和经济内容以合同方式确定下来。

  第十二条,各承包组、户、职工逐级结算分配。即谁承包谁兑现,各自计酬,在摆正三者
利益关系的前提下,遵循既先进合理又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十三条,农业单位应本着生产需要,便于管理,有利经营的原则,在保证发挥机械效能
的前提下,除小麦由机务分组承包外,其他生产项目都可以承包到职工。落实承包项目时,一
定要包满包严,不留死角。

  场直工业单位应按照“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原则。落实承包项
目和人员。凡能够单独生产或加工产品的车间,应具体划分核算单位,自负盈亏。

  第十四条,富余干部及不到退休年龄已经退休的职工,身体条件尚可,也要承包一定项目。

  生产队畜牧兽医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业务工作需要,承包本队畜禽防疫治疗工作。

  第十五条,下列几个部门的承包办法:

  基建队:实行包工包料,自负盈亏的包干办法。

  采伐队:场部根据当年生产任务,年初核定指标,实行包干。

  物资供应站实行定编定员、浮动工资、费用包干办法。年终费用节余, 提取节余部分10%
~40%奖励职工,超支则从浮动工资中扣回 (最多不超过全部浮动工资额)。年终视购销计划完
成情况进行奖罚,如超额完成购销计划,奖励本站全年人均计划工资额10%~30%,未完成购销
计划,扣罚全年人均计划工资额5%~20%。商业总部独立经营、分组承包、 自负盈亏。经营盈
利,按规定比例提取奖金,其余部分作为以丰补欠存款,亏损个人挂账。

  教育及政社经费支出单位,专款专用、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医务人员工资的70%,兽医院工作人员工资50%,以上两类人员,粮油倒挂费、药费由场部
划拨,其他一切费用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机关及各单位各种勤杂人员,都要具体落实承包项目,取消“坐车”现象,现
将费用(合工资)包给承包者,实行有限奖罚的办法。如:

  电工:承包者负责的区域内实际发生的电费,必须如数收缴。否则由承包者赔偿损失,对
外修理费提取40%作为资金,维修费节余和超支按 50%比例进行奖罚,查收的偷电罚款50%奖励
承包者。

  取暖锅炉工人,在取暖期间必须保证温度,节超燃料和维修费,按 15%比例奖罚。非取暖
期停发工资,承担本单位房屋维修及其他任务。

  生产用锅炉工人。必须保证生产需要,节超燃料,维修费由本单位确定奖罚比例。

  其他勤杂人员,都应根据工种具体落实承包项目。

   第四章 分配原则

  第十七条,机务联户承包组所得收入,首先完成各项上交指标,再冲减直接生产费用。所
余部分,联户进行分配,承包组完成上交指标后发生的盈利或亏损,承包组、生产队、场部按
五、二、三的比例分成或负担(承包组55%、生产队20%、场部30%)。

  联户(组)在年初要根据每一车组的车型车况,确定任务指标, 年终按其完成任务情况(包
括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等方面) 分配,各车组油料,另件费用的节余或超支,直接在车组分配时
兑现。

  同一车组内人员收入的分配办法,可按工分兑现。首先兑现岗位工分 (根据每人岗位分工
所规定的补贴工分),兑现劳动定额工分,如发生亏损,则由本车组确定个人补亏比例。

  第十八条,独户承包户完成各项上交指标后,冲减直接生产费用,其余收入即为本户纯收
入,亏损自负。

  其他各项生产项目的承包者,按合同规定完成利费上交指标,自负盈亏。

  第十九条,工、副、商、服务等行业的专业承包组当月所得生产收入,首先完成各项上交
指标,再冲减直接生产费用,其余部分即为纯收入。在完成任务情况下,应将纯收入的 80%分
配给职工,其余20%留作亏月分配,超计划所获利润按规定提取奖金,其余留作以丰补欠。

  每一专业承包组内应根据职工岗位责任制兑现分配。

  第二十条,场队两级在编管理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 浮动比例为机务二级工资额的20%。
完成计划经济指标,返回全部浮动工资并奖励本单位全年计划人均工资额的10%~30%;超额完
成计划经济指标,按超额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为单位人均超计划收入的20%~40%,未完成
计划经济指标(上交利费、计划工资、直接生产费用三项),按未完成比例,从返还的浮动工资
中扣发,直至扣完全部浮动工资。

  兑现奖金时,不能搞平均主义分配,要按工作职务,贡献大小进行评定。

  场队两级管理人员的奖金超出500元,500元以上部分作为以丰补欠存款。

  第二十一条,为了避免发生半年个人分配原则数额过大,而欠年职工收入、生产费用无保
证弊病,实行超计划收入提留以丰补欠的办法。所有承包人员,超计划收入部分的 20%,必须
提留作为以丰补欠存款,但各业人员超计划收入提留20%以后仍超出 500元时,500元以上部分
全部作为以丰补欠存款存入个人帐户,留作欠年使用,持有以丰补欠存款证者,由生产单位调
入非生产单位或调出本场,可支取此存款;如遇特殊情况需支取以丰补欠存款时,必须由承包
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场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农业单位职工日常工作生活费自行解决。对生活确有困难,能完成其承包项
目并执行各规定的人员,生产队可赊给当月定量内粮油,从年终收入中扣回粮油款。

  第二十三条,离、退休职工不参加奖罚,按规定发给退休(职)费。

  现职生产队干部及工作人员不能兼任何承包组组长或单独承包土地,不准参加承包组的分
配。

  第二十四条,在定额上交基础上,应规定一定比例的企业留成,建立发展基金、储备基金、
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等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挖潜改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与承包者签订合同时,要认真协商,因本单位条件所限,满足不了承
包者要求的,承包者应服从单位分配。否则,单位有权按停薪留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签订合同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限内,不能随意变更承包
人员,承包人员也不得随意放弃承包项目。如承包人员中途停止执行合同,所发生的经济损失
应由承包者负责,此时单位有权更换承包人员。

  第二十七条,由于人为违章肇事,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肇事者负责。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在年终结算前,会同承包者组织有关人员按合同规定内容,验收机
械设备状况。如达不到年初规定标准,应根据实际损坏程度,从总收入中提留修理费。

  第二十九条,承包人员必须按合同规定处理产成品,不得私自处理,如发生上述现象,单
位将承包人员私处理产成品所得款项全部收缴,并给予一定处罚,直至取消承包资格。

  第三十条,机关、学校、卫生院、兽医院等四个单位及退休人员粮油倒挂费,由场部向各
生产经营单位下达上交指标,统一掌握使用。其他单位粮油倒挂费由本单位自行提留,自己掌
握使用。

  供应职工的粮油,一律执行成本价格。

  第三十一条,如国家继续执行超售粮加价政策,场部提留超售粮加价收入的20%,其余80%
作为生产队留成。超售粮加价收入用于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受灾补贴或扩大再生产。

  第三十二条,培肥地力费的提取和奖励办法,按业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努力向土地投
肥者,按规定返还培肥地力费。

  第三十三条,拒绝提留以丰补欠款者,下年不赊给生活粮油,并取消承包资格。

  第三十四条,在场内自谋职业的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年应上交管理费 300元。对确有困难、
收入低微的场内自谋人员,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暂时不收或少收管理费。

  对于畜禽饲养专业户,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一些饲料地,最多不能超过本单位农
业职工承包土地的1人份,并按规定收缴各项费用(视同承包田)。

  拥有机械的自谋人员,每年应上交管理费500元至1 500元 (汽车500元、链轨车1 000元、
手扶拖拉机300元,胶轮车各单位自定)。场部根据车型、核定燃油指标、超指标购买燃油执行
议价价格。不缴纳管理费的自谋人员,退休时取消其劳保待遇。

  本场人员不准到场外承包土地耕种。

  第三十五条,承包人员及自谋人员,每年应负担20个义务工日,主要用于农田基础建设和
公共建设事业。

  第三十六条,年初落实承包项目签订合同时,应将秋菜储存补贴、洗理费、付食补贴、价
格补贴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视同计划工资列入合同内容,年末在纯收入中支付。

  第三十七条,本方案解释权属依安农场,场内各单位在不违背本方案原则的基础上,可因
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承包形式,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