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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好职工家庭农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关于办好职工家庭农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1985年12月)

  国营农场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是将家庭经营引入国营农场,划小农场内部核算单位,建立
“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体制仍然是全民所有的国营经济性质,试办和推开
的实践证明,这个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有利于国营农场生产力发展。现汲取各类家庭农场创
造的新鲜经验,重新修订了《关于国营农场办好职工家庭农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职工家庭农场,是实行联产承包制的一种形式,国营农场同家庭农场,是内部领
导与被领导关系,是大农场中的小农场,实质是实行“全民所有经济,职工家庭承包”的原则。

  第二条,兴办职工家庭农场, 形式要灵活多样。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指出,“国营农
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机械化水平较高,不便家庭承包的,
也可实行机组承包”。

  要从农场的实际出发,稳定完善提高“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特别要注重劳
动、规模、技术三个效益,要以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作为衡量的最主要标志。

  对已兴办的独户农场、联户农场和机组承包等联产承包形式,都宜稳定完善提高,不可轻
易变来变去,要让多种形式同时并存,让干部和群众在实践中探索选择。

  目前来看,手工劳动比重较大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小型加工业,以兴办小型兼营的独户
家庭农场为好。没有全面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的生产队,也应给机组以外的职工承包一些土地,
兴办小型兼营的独户家庭农场。要注意稳定完善提高独户家庭农场,要承包给适当数量的土地
并积极扶持发展兼业的多种经营。让他们真正有致富的希望。

  对农业机械化程度高又主产麦豆的生产队,要扩大土地承包规模,可以组织配套机组的联
户农场,也可以组织联劳的机组承包。对进口农业机械装备的主产麦豆的生产队,还可以实行
规模更大的承包形式。

  第三条,国营农场的工人和干部,都可以申请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由农场批准,发给职工
家庭农场证书。家庭农场的场长要会经营、懂技术、能劳动。要努力提高家庭农场场长素质。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加强具体指导和抓紧培训。

  第四条,国营农场的土地、山林、草原、水面等资源,不能转让给职工家庭农场。家庭农
场承包经营的土地、山林、草原、水面等资源,不准出租,不准买卖。要逐步实行家庭农场承
包的土地固定15年不变。家庭农场承包的山林、草原、水面,年限可以更长些,子女可以继承
经营,但权属性质不能改变。如在承包期内,转营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应将土地(资源)交还
生产队,由生产队再转包。户口在本生产队的职工、家属和成年子女都可以参加承包,承包土
地的数额,应根据本地土地和人口状况确定。承包土地的方式,是大户和小户结合承包,还是
职工平均承包,要由各农场自主选择,目前生产队不宜留机动地,已留下来的要承包出去。

  第五条,鼓励家庭农场和农场所有职工发展庭院经济、园田经济。职工家庭农场、生产队
职工和农场以下的干部、教师等非农业职工,一般每户都划给2亩到3亩园田地,扶持他们发展
小规模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商品生产,提高职工生活,增加社会财富。

  第六条,鼓励创办开发性家庭农场,以及开发性的家庭林场、牧场和渔场。确属这类开发
性家庭农林牧渔场,实行3年不上交利润,5年不上交农业税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划给家庭林场、
牧场和渔场一些土地,以补其口粮、饲料、饵料之不足,做到以短养长。

  第七条,鼓励职工从农牧渔业生产中转移出来,兴办家庭工厂和家庭商业、服务业、运销
业等。如专业生产收入不稳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给他们承包少量土地。

  第八条,要组织协调配套好农业机械,充分发挥农业机械优势。农业机械的经营形式,仍
要继续实行承包、租赁、转让三种。已经转让的农业机械,一般地稳定不变。如需要改变经营
形式的,由农场妥善解决。承包的农业机械,要实行长期承包,直到折旧期满。在承包期内,
应负担折旧费、修理费和大修理基金,列入生产费用,在分配前提留。租赁的农业机械,应按
现状合理确定净值,按净值逐年付款,租赁期满按合同规定的技术状态交还农场。

  转让的农业机械,一定要坚持合同,按期回收转让款。不能按期还款的,应收取利息。上
收的转让款,主要用于公有农业机械的更新,或适当用于产业结构调整方面。转让的农业机械,
不允许转手倒卖,尤其不能转卖到场外。

  农机部门对农场内所有农业机械,包括家庭农场购买的农业机械都要纳入统一管理的轨道,
切实加强农机管理工作。要加强农场机务部门,生产队一般要配上机务副队长或机务技术员,
对机务后勤设施如“三库一场”,必须加以严格的管理和维护。要迅速建设和健全机务监理制
度,要加强对机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验证工作,不符合上车条件的不准上车。要坚持
机车保养和维修制度,提高农机具技术状态。

  要组织协调好有机械的家庭农场为无机械的家庭农场的代耕生产。代耕收费要合理,不准
要吃要喝,不准勒索钱物。本场耕作任务没完成不许农机户外出承包劳务。

  第九条,国营农场的牛、猪、马、羊、禽等经济畜禽,可以参照市场价格作价转让给家庭
农场。要坚持合同,按期回收转让款,不能按期交款的,应收取利息。对原种良种畜禽,核心
群和已经形成工厂化生产的畜禽,原则上不宜转让。可实行各种承包形式经营,已经转让的,
要加强管理。

  第十条,可以逐步将现有的职工住房合理作价转让给职工个人,哪些职工住房转让给职工
个人,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确定,作价要合理,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已转让的职工住房不
准高价转卖,鼓励和扶持职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筑住宅。

  第十一条,要按照国家、农场和职工家庭农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确定分配办法。参加
职工家庭农场的职工,实行包干分配办法。一般独户农场,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分
配办法。承包土地规模比较大的联户农场以及机械承包形式,“大红大白”的风险比较大,要
提倡实行“定额上交,超利分成,亏损分担”的分配办法。实行这种分配办法,关键在于确定
好指标基数和分成比例。超利分成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必须相等。并要落实好债权债务,已有挂
账款的,应先还挂账款,然后再分成。

  还要正确确定承包上交利润和费用指标,利润指标可按前3年或5年平均产量和承包土地数
量,土地等级确定。也可以按丰、平、歉年份的平均产量和承包土地数量,土地等级确定。可
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3年。头 3年一般不要搞逐年递增, 费用指标可逐步统一口径,做到
“定项限额”。不能乱摊派。尤其要大力压缩各级管理费,努力减轻职工的负担。

  上交利润和费用指标合同已一定 3年不变的,要坚持合同期内不变,但对奇高奇低的,经
过协商同意后可作适当调整。受灾的家庭农场,按期上交各种款项有困难的,允许挂账,来年
补上;对受灾严重的,还可以根据农场财力适当救济和扶持。农业税要依法征收,受灾减产依
法减免,要同农村一样,一视同仁。

  联户农场以及机组承包形式,要协商好内部分配办法,并要逐步完善,克服内部分配上的
平均主义。还应每年提存必要的积累,作为以丰补欠基金。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职工及其他联产承包组的职工,每年要负担二十个左右义务工。职工
自愿兴办的农田基本建设工程,也可以临时增加一些义务工。开发性家庭农场、牧场、林场、
渔场的义务工可适当少一些。对职工义务工要从严掌握,主要用于农田基础建设和公共建设事
业。

  第十三条,所有独户农场,联户农场和机组承包组织以及各类专业户,都要与生产队签订
承包合同。签订合同,必须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农场批准才能生效。承包合同受法律
保护,双方都要严格信守,不得违反。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农场各有一份。

  第十四条,要逐步给家庭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在农业银行开立账户。生产队会计可以
为农业银行代办存贷业务。要逐步减少和取消家庭农场预借的生产费和生活费。

  第十五条,要指导家庭农场搞好经营管理,一般家庭农场应以一业为主,兼管它业,长短
结合,多种经营。家庭农场要建立账簿,加强经济核算统计工作,搞好民主理财和各项经营管
理。

  第十六条,农场经营管理体制要与家庭农场相适应。生产队还是农场一级管理机构和核算
单位,负责全队的领导、管理、经营、服务工作。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生产队的领
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有能力的干部充实到生产队的领导岗位。尤其
要选好队长和党支部书记。生产队领导干部的产生,可以采取职工选举和上级批准相结合的办
法。生产队管理干部,技术干部既要精简,又要配强。农业、农机、畜牧方面要因队制宜,或
配上副队长或配上技术员。会计、统计、工会干部或专或兼,也要配好。

  生产队直接领导职工家庭农场,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生产队同家庭农场签订承包合
同,包干完成上缴农场的利税财务指标。农场可以给生产队一定比例的留成,但不得给职工承
包指标加码。生产队干部和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浮动工资加奖罚的分配办法。但奖罚幅度不宜
过高,名目不能过多。生产队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某一个家庭农场场长或机组等承包组织
的组长,也不得承包土地(包括机动地)和参加承包分配。

  要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对家庭自己办不了的事情,如种子、种畜、机械、植
保、水利、运输、销售等,要由生产队和农场,通过合同办法,纳入计划轨道,搞好服务。对
确属经营服务型的经营实体的专业公司,要继续稳定完善。对那些确属行政职能型,只挂个公
司牌子,明显给家庭农场增加负担的专业公司,要进行整顿,该改回行政科室的改为行政科室,
该撤销的坚决撤销,一时看不准的也可保留一段时间。所有的行政科室和专业公司,都要明确
树立为家庭农场服务的思想,并且收费要合理。

  第十七条,国营农场现行的劳保福利制度原则上要继续实行。对其中的积弊,要稳善地进
行改革,逐步实行新制度和新规定。要注意妥善安排有过重要贡献的和年老体弱的干部、工人。
应该说服职工群众,给予这部分同志特殊照顾。对贫困户和家庭农场制度,帮助分们共同致富。

  第十八条,要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兴办家庭农场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兴办家庭农场
的领导,要把兴办家庭农场作为农场改革的突破口,同产业结构调整,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抓。农场调整产业结构,不仅向横向发展,搞林牧渔多种经营,而且向纵向发展,搞贸工农多
种产业。农场系统体制改革,主要扩大农场一级自主权。各级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党委书记
和场长要亲自领导和分类指导。各级体改部门要全力以赴抓好农场改革。所有部门都要关心和
支持兴办家庭农场,并为家庭农场做好各项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