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依安农场水田开发有关规定

依安农场水田开发有关规定



   (1997年)

  为贯彻我场“米稻战略,以稻治涝”方针,确保实现“九五”期间总体规划”,大力发展
“两高一优”农业,促进水田快速发展,增加经济效益,现制定水田开发的有关规定如下:

  1、凡在依安农场承租水稻户,必须签定承租合同;必须遵照农场制定的 “三化”栽培措
施规范种植,否则取消下一年承租资格。同时每公顷要处以500至1 000元的罚款。

  2、水田承租期可定为15年。1997年新开发的水田, 原则上上打租金。对确有困难并有经
济能力担保的,可允许年底以产品顶租,但要以场内往来利率承付利息。

  旱改水头两年土地取费按旱田标准执行。第一年不收定购粮,第二年按旱田标准,第三年
按老水田标准执行。其中井灌稻的土地取费比自流灌减少10%。

  新开荒地种水稻,头两年农场不收任何费用,第三年按老水田标准的 50%收取,第四年按
老水田标准执行。

  3、本场职工开发旱改水种稻的,其打井费用农场可以垫付三分之二, 个人负责三分之一。
垫付的资金必须下年交齐,并按银行贷款计息,井灌设备的所有权归个人。

  4、本场职工承租水稻大户(10公顷以上),土地取费可以先半打租金, 剩余部分年底交齐;
在单位有能力的条件下,可赊销部分生产物资,年底要交齐全部费用,所赊销物资按农场内部
利率付息。

  5、水稻户购置插秧机,农场可以提供50%的贷款资金,使用者在两年内还齐,并承付贷款
利息。

  6、场外人员承租水田者,要签定承租合同, 预交一定数量的承租保证金。在土地取费、
上交定购粮、水费收取等,与本场职工同等待遇。新开荒开发水田的,按本规定第二条执行。

  7、场外人员承租水田者,想在农场落户可以申报, 经过批准可以办理落户手续,并在子
女就学、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

  8、场外人员承租水田者, 确有生产技能、科学种田,产量高、效益好、示范作用强、遵
纪守法、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可提拔到领导岗位上使用。

  9、有水田的生产队,面积在200公顷以上的,配置一名专职水稻技术员 (或副队长兼水稻
技术员);不够200公顷规模的,可配兼职水稻技术员,以利强化技术指导。

  10、为适应水稻发展的需要,农场设专职科研人员,加强水稻科技研究、指导和服务。

  11、对完成和超额完成水稻种植面积的生产单位领导,要实行重奖;完不成的要实行重罚。
(奖罚条件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