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农场加速奶牛发展的若干规定
依安农场加速奶牛发展的若干规定
(1993年)
农场地处乌裕尔河两岸,具有发展奶牛的得天独厚的优势。近几年来,奶牛业发展较快,
部分职工从养牛中积累了很多经验,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但目前尚未在全场形成“中轴”
产业、支柱经济。为促进大农业生态良性循环,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实现农牧并举加速全场奶
牛生产发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畜牧兽医人员要归队上岗。暂没有兽医人员的,可配备一名防疫员。对从事畜
牧生产的科技人员,按规定由本单位发给劳动保护,享受科技津贴、保健费等。
二、对畜牧兽医科技人员,在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按其创利
3%的比例予以重奖,奖金由畜牧发展基金中解决。
三、畜牧兽医人员要尽职尽责地为发展奶牛生产为主的畜牧业服务,发挥其专业特长,接
受本单位和畜牧科的双重领导。
四、对全场草原,经普查后,由草原管理站实行统一管理,交各单位使用,按规定提取草
原管理费,用于更新草种,改良草原。各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垦、占用草原。
五、饲养50头奶牛以上的生产单位,要建立畜牧综合服务站,负责本单位的防治、配种、
鲜奶收购和交售,统筹饲草、饲料,实施标准化饲养等工作。
六、各单位由个人承包奶站的收奶人员必须经养牛户民主选举,本单位领导同意,签定服
务合同后上岗。奶站要按月张榜公布各售鲜奶数量及乳品厂结帐数量。一经发现有压度、短斤、
化验不准确的,由本单位领导对其批评教育,追究责任。对教育无效者,由畜牧公司负责监督,
撤消、更换收奶人员。
七、从外地购进的奶牛不经检疫不得进场。总场防疫站与各单位签定检疫合同,明确责任。
对不经检疫和检疫有误而出现的问题,追究责任后进行赔偿损失或罚款处理。
八、奶牛每年春秋两次的检疫费,由畜牧发展基金列支。
九、按上级规定,提取的畜牧发展基金,交由畜牧科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引进良种、改善
基本设施、推广新技术、人员培训、防检疫费及奖励有贡献的畜牧兽医人员。
十、各农业单位分给职工的饲料地,必须是本单位中等以上等级的耕地,只收农业税,免
征承包费。
十一、场防疫站、各单位兽医人员,对所在地区畜禽产品及死亡尸体负有卫生监督、检查
处理责任。对未经检查而造成影响环境卫生与牲畜健康的,给予100~200元的罚款处理。
十二、养2头成母牛或5五头黄牛的职工,视为专业户,免交自谋费,享受承包职工待遇。
十三、严禁本交配种。在放牧期不允许性成熟公牛进入牛群。造成杂交乱配的,罚饲养公
牛户50元,饲养的奶公牛一律去势。
十四、各单位畜牧兽医人员的工作变动,各奶站负责人的更换、调整,需经畜牧科同意,
报请场主管领导批准。
十五、对检疫出来的结核、布病阳性牛,单位领导在接到通知15天之内,必须处理掉。不
处理的,罚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每人100元,超过一个月的罚款200元,对拖延处理的,追
究领导责任。
十六、从1993年1月1日起,全场配种所需精液,液氮由畜牧公司统一供应。